发文标题: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湖地税政[2004]13号
发文部门: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3
实施时间:2004-3-3
法规类型:印花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州
发文内容:
三县局,市本级各征管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即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即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以上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联系电话:215009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