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举报税务违法案件领奖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一般按照举报线索实际追缴税额的1%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2%计发奖金。
对举报提供线索清楚、详实、查处结果与举报提供线索基本相符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按实际追缴税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缴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金。
二、一般案件奖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但对举报线索准确且举报人积极配合,贡献较大的,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含本数),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请市局领导审批;奖金领取时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本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支出审批。
本意见从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市局绍市国税稽〔1999〕9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7
实施时间:200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