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
发文文号:晋发[2003]1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
实施时间:2003-9-2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全省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建国以来我国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推动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及各种利益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健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经费投入的保障制度,完善税费改革后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四个取消、一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务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
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农村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取消屠宰环节或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外,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
对水果、干果和其他园艺农业特产品及果用瓜、水产收入,改征农业税;除烟叶继续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对牲畜产品、林木、蚕茧、食用菌、贵重食品等产品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逐步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
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从2003年起,分两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不超过8个,2005年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出工最高不得超过10个。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据实核定。对二轮承包后,依法开垦的荒地,填沟、治河等新增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后,应据实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因合法征占、自然灾害、退耕还林还草(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减少的耕地,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登记造册,先据实核减,再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税款,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避免有税无地现象。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要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经农民认可,接受群众监督。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及时调整。
2、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7-2001年5年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村和户计税产量的确定,要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的办法。计税产量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
3、农业税税率的确定。农业税实行统一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2个贫困县(市)农业税适用税率为6%,其余县(市、区)农业税适用税率为7%。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的农业税适用税率为4%。
4、农业税附加比例的确定。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5、农业税主粮和计税价格的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小麦和玉米中产量最大的一种为主粮。杂粮地区农业税主粮为玉米。农业税计税价格,主粮为小麦的地区,依据省政府批准的2002年粮食最低等级的保护价确定;主粮为玉米的地区,按0.80元公/斤执行。当上述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或与粮食保护价波动较大时,由省级征收机关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调整。
6、农业税减免办法。农业税(含农业税附加)减免包括灾歉减免和社会照顾减免两部分。农业税灾歉减免应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要认真落实农村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收办法,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初编制农业税收人预算时,应预留农业税征收总额16%减免机动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减免和烈士家属、伤残军人、残疾人、贫困农户的社会照顾减免,实行滚动使用。省、市(地)及可用财力较充裕的县(市、区)财政每年也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管理办法,按照《
农业税条例》、《山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7、农业税征收实物或代金的确定。小麦主产区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征收粮食为主,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其他产区以征收代金为主。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比照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的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村级道路建设与维护、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筹资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不得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各级政府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
各级、各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不周投资缺口,不得要求农民以筹资筹劳形式进行配套。村内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筹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税费改革后应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从2003年起,暂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先行试点的5个县,已经收取的不再退还。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切实做到“三个确保”。
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也是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一是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这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公布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并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按照“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执行。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要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防止“一事一议”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要以村为单位对核定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及应纳税额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让大多数群众认可。
试点地区,无论是市(地)、县,还是乡、村,从总体上计算,改革后的农民负担要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要通过减免、调整常年产量等办法,把负担减下来。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
二是精简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转变职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00]44号)精神,引深乡镇机构改革,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压缩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清退各类临时人员,裁减超编人员,减少财政支出。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要求上下业务对口。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压缩村级开支;实行村干部限额配制,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按3-5人配备,村民小组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以减少村干部补助人数和标准;对村级报刊订阅实行限额控制,优先党报党刊订阅;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用。在此基础上,村级三项费用不足部分,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不得把经费缺口留在基层。
三是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适当集中办学,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教学质量。在此基础上,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工作上收到县,设立教师工资专户,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作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保障渠道,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要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
(二)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有利于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便于管理出发,合理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做到乡财乡理,乡事乡办,权责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收人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作为乡镇固定收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支出。乡镇财政首先要保运转,本级财力不足的,上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贫困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由上一级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加快建立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
(三)清理甄别,分类处理,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
各地要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对乡村债务的处理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清理甄别,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乡镇机构的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法妥善解决;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
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出处理。
(四)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征管任务加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税征管体系,强化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实行农业税征管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理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征管程序,健全征管制度,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保证做到“纳税登记、纳税通知、完税证填开、减免落实”四到户,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敞开收购粮食,依法代扣代缴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资金供应,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乡村干部为主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协税护税和代征人员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加快农业税征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月艮务水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
(五)妥善处理农民公平负担问题,实现公平税赋。
进一步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农民的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取向。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及其附加按照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上会造成一部分种地多的农民负担增加。因此,在试点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因种地多出现农业税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切实减下来,以调动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应注意解决好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悬殊的问题,保持农业税负担公平合理。省、市(地)、县三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调整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各市(地)、县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组建督导队伍,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促检查力度。对税费改革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农村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事)件要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今后,凡是发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仅要追究县、乡党政领导的责任,而且要相应扣减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四、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对各项配套改革,要协调推进,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妥善解决。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开展工作。各市(地)、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领导组组长,亲自抓、负总责,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要顾全大局,通过协作,不干预地方机构改革、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为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培训力度,制定全面、详尽、周密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扎实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原原本本地把政策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要搞好对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使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以取信于民,赢得全社会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市(地)、县均要依据本方案,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报上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审批后执行。
(三)分段实施,分步推进。
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动员(已于5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措施(已于7月底完成)。
第三阶段:精心安排,组织实施。各市(地)、县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把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把计税基础落到实处,把农业税及其附加层层分解落实到村、到户,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务于9月底前完成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落实工作。
第四阶段:跟踪检查,验收总结。省、市(地)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督导,组建强有力的督导队伍,跟踪检查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年底前,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各市(地)、县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