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财库[2010]2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0-2-1
实施时间:2010-2-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简化支付流程,提高支付效率,根据几年来的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人行)制定了《厦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行反映。
附件:《厦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一日
厦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厦府办〔2002〕18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厦门市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承担的国内配套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市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市人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市人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实行管理和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市人行负责认定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市财政局在市人行认定的范围内通过招标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市人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和撤并
第十条 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网上审批管理办法》(厦财库[2008]7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
市人行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将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人行,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除了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外,应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一),将与预留银行相同印鉴式样的印鉴卡交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依据,由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条至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清算按《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厦门银[2004]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要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照《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厦门银[2004]37号)相关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季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指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单位不需编制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可直接提出直接支付用款申请。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季度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编制,采用授权支付方式的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一季度用款计划在1月18日前,二、三、四季度用款计划分别于上季最后一个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于1月25日前审批预算单位一季度用款计划,二、三、四季度用款计划分别于上季最后一个月28日前审批(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批复。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大宗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二)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需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等专项性支出应填写至具体项目,同时应将相关电子数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市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核对纸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电子数据无误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及各所属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预算内外资金付款信息。
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市人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再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一条 纳入工资统发的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范围是市属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市编办、市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定的各预算单位人员及工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生成当月工资发放数据,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工资数据传送银联厦门分公司,并将款项拨至工资专户。
第四十三条 银联厦门分公司根据市财政支付中心提供的工资数据进行清分,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保险划转至市地税局,将住房公积金及实发工资数据发转至各代理银行,同时从工资专户将资金划转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将实发工资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卡”账户;并打印“财政局工资统一发放结构分项汇总表”送市财政支付中心。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将支付信息反馈给银联厦门分公司,由银联厦门分公司汇总后统一反馈给市财政支付中心。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等项目变动,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手续完备的《行政事业增加减少审核表》及数据报送市财政支付中心,以确保次月工资正常发放。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工资统一发放拨款通知书”、“往来拨款通知单”、银联厦门分公司提供的“工资统一发放资金平衡表”及银行回单进行记账。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加盖“厦门市财政局工资统发审核专用章”的“财政局工资统一发放结构分项汇总表”进行记账。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八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财政资金用于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程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由建设单位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填制《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提出项目支付申请,经项目监理签署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及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由预算单位填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本条所称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或材料采购清单等。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五十二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支付进度50%的,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四条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大宗物品和服务的范围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十五条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对采购的货物、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本条所称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预付款支付凭证、购货票据以及相关票证复印件等。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有关凭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局审核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以及特别紧急支出。
第五十九条 原则上市财政局每季度下发一次季度授权支付额度。第一季度在1月28日前,二、三、四季度分别在每季第一个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各预算单位的季度授权支付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形式,向市人行和代理银行签发预算单位季度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八)。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六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季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计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九)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六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得受理。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六十七条 市人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十、十一)。支出日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基本建设支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等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基本建设支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等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市人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月、旬报表于次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六十九条 每月15日内,一级预算单位将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分预算科目类、款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进行账务核对。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会同市人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 市人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现金存款情况,并与市财政局核对账户存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和所属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第七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
第七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市人行签订的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二)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按市人行提供的国库集中支付联网接口规范开发系统,向市人行传输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
(四)按时向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市人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市人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十八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六)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况。
第七十九条 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市人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以及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十条 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依照《
预算法》、《
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市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二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库[2004]5号)废止。
附件:一、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三、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四、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五、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六、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七、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八、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十、财政支出日报表
十一、财政支出旬(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