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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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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政[2002]8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1
实施时间:2002-1-1
失效时间:2010/12/31 0:00:00
法规类型: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1]58号文件同意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取消我省增提一个百分点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现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五、地方教育附加由各代征单位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代征总额的3%由省财政厅提取拨给税务部门,作为各代征单位的代征经费。代征经费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通知另行制定颁发。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闽财税政[1997]70号文同时废止。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1]23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20
  实施时间: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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