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药酒等消费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浙国税流[2005]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31
实施时间:2005-1-31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松阳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黄酒和白酒混合为酒基的泡制、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松国税法[2005]2号)和《关于“药酒”产品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松国税法[2005]3号)悉。
经请示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购黄酒和食用酒精混合为酒基生产的泡制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的白酒的适用税率征税。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以外购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的“药酒”,如果该“药酒”正式取得国家医药卫生部门药品注册的正式批文的,按其他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没有取得正式批文的,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的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