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查铁矿石资源税等级划分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0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9-27
实施时间:2003-9-27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宁夏、西藏不发):
为进一步做好资源税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平等竞争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总局拟对已执行十多年的铁矿石资源等级,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测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矿资源等级调整的目的
由于矿山企业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较大,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采取先划分铁矿石资源等级标准,然后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高低不等税额的办法,以达到调节级差收入、公平税负的目的。现行铁矿石资源六个等级的划分,是以1988年矿山企业统计年报为基础,综合考虑了铁矿石自然条件、开采条件、加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的。从等级开始划分、执行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矿山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采矿品位有不同程度下降,储量减少,部分重点采矿区已闭坑;
二是采矿深度不同程度增加,选矿难度加大;
三是受当时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在铁矿石资源等级划分上侧重自然条件,给予矿石硬度和矿石品位权重过大,使等级的划分与实际存在一定的偏差。
上述情况表明,现行铁矿石资源等级标准已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矿山企业变化了的情况及发展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应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二、铁矿资源等级调整的原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铁矿石资源等级是社会生产实践的客观要求,必须充分尊重矿山发展的规律、矿山企业的现状和意见,认真做好重新测评调整工作,促进冶金矿山可持续发展。
(一)调整的原则:一是既要以原等级标准为基础,又要结合矿山变化情况,全方位考虑影响资源税等级标准诸因素,根据每一个指标对成本的影响大小来确定权数,真正把级差产生的收益在税收上反映出来;二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兼顾企业和地方的利益,坚持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评定各矿山新的资源等级;三是对于个别矿山存在的特殊性问题,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个别调整的方法解决。
(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
1.取消现行资源等级中重点与非重点矿山的界限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及改革趋势,所有矿山企业无论是重点或是非重点、国有还是民营,凡是开采国家所属矿产资源,一律按照统一的资源等级和税额标准依法纳税,以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2.取消现行资源等级中入炉矿与非入炉矿的划分
随着钢铁工艺技术的发展,国内平炉已经消失,入炉矿石不再单独存在或数量极小。因此,修订的资源等级中可不再考虑入炉矿石。
3.增加现行资源等级中的等级和级差
现行资源等级划分6等,等级级差仅为0.2元;根据矿山复杂多样的开采条件不足以反映资源条件的实际差异,达不到调节级差的作用。为此,可将等级适当增加2—4档,级差适当拉大。
4.增加现行资源等级中的等级系数
对特殊条件的矿山,如极贫矿资源利用,闭坑阶段资源的开发,境界外矿、残存矿的回收,“三下”矿山的开采等,在资源等级评定基础上,根据其资源条件的好坏、开发的难易程度确定其等级下调幅度的系数,以便建立不同条件下的各矿山企业间公平税负的基础。
三、铁矿资源等级调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调研工作,主管资源税业务处要由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由于铁矿石资源税等级划分工作涉及业务面广,技术性、政策性强,各地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抓紧组织所属地区冶金矿山企业准确填报各项调查数据指标。(铁矿石资源等级调查提纲、铁矿石资源等级评价指标、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明细表及填表说明附后)
(三)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年产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矿山采点或坑口;调查数据及资料所填报的时间未作要求的,一律为2002年的数值。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确保铁矿石资源等级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工作开始前,总局将组织相关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另行通知)。调查期间,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指导检查,对重点矿山采取普查,一般矿山抽查的方式,以确保填报数据指标真实、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