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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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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国税发[2003]65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4-7
实施时间:2003-4-7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法,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农业银行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各分行(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的有关规定,2002年以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与各有关银行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先后在唐山、保定、沧州、邢台、廊坊等市的全部县区或部分县区开展了以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小规模企业类纳税人电话申报、个体定额户简易申报,银行划缴税款的多元化电子报税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多元化申报纳税改革的意见》(冀国税发[2002]167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大与各银行间的合作力度,努力提高银行划缴税款的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合作,统筹安排多元化报税工作为了提高多元化报税的工作效率,降低税银双方的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环节,优化相关操作软件的运行环境,省国税局和各银行省分行对多元化申报、银行划缴税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税银双方有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多元化报税平台,以市局为单位建立并与银行各市分行进行联网传递报缴税款数据。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向各银行的省分行提供多元化报税银行划缴税款的业务需求和多元化报税银行端的接口标准。各银行的省级分行负责按照省国税局提供的业务需求和软件接口标准统一开发数据传递和划缴税款软件,并分发银行各市行使用。
  (三)各市国税局与银行各市分行主要负责建立多元化报税的具体合作关系,签定合作协议,各市为不同的县(市、区)国税局指定一主办行开立“待报解财政款项”
  账户,建立税银网络,共同谋划多元化报税工作,对所属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多元化报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县(市)区国税局和相应的支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各市多元化报税工作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好多元化报税的宣传辅导、组织纳税人开立账户、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签定授权书、进行对账等具体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缴税账户的开立问题为了方便县(市、区)国税局与银行对账,防止账号录入错误,在推广多元化报税的初始阶段,对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户,可以采取到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进行批量开户的办法,集中成批地开立存款账户。批量开户时,县(市、区)国税局在多元化报税软件中制作纳入简易申报纳税户基本信息表,并利用软盘等介质传递给银行;银行按基本信息表提供的纳税人情况逐户开户,并在信息表中录入纳税人的开户账号后,以软盘等介质将信息表返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转入报税软件。多元化报税工作正常开展后,对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开户问题,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和银行继续采取批量开户的方式,汇总开立新纳入简易申报纳税人的账号。于人民银行对企业纳税人账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网上报税、电话报税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划缴税款的结算账户及账号。对在银行已经开立基本账户并能用于网上报税、电话报税实现划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再让其开立单独用于缴税的账户。
  三、各市局和银行传递数据时限征期内传递数据时限,原则上按批量扣款的时限当天完成,当天不能完成的,各市国税局与银行自行研究确定。但征收期最后一次扣款,各市应于征期的最后一日16时前形成银行待扣款文件,16时30分前向银行传递数据,17时30分前,银行返回扣款结果文本,18时前市国税局接收银行返回文本。
  四、批量扣款时限批量扣款时限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确定。考虑到流转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申报征收期限的不同规定,批量扣款的时间,每月原则上扣款两至四次,具体时间建议为:3日、7日、10日、15日。对上述时限各市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银行具体确定。
  五、关于多元化申报缴税与银行对账问题为了避免出现税务机关与一家银行出现多头对账问题,原则上由各县(市、区)
  国税局与市分行指定的主办行进行对账。税银对账应在扣款次日县(市、区)国税局接收市国税局下发数据,得到成功扣款的笔数和金额后,与主办行对账。税银双方对账的金额和笔数相互一致,多元化报税没有发生错误,划缴税款完全成功。如果划缴税款的金额和笔数不一致,则划缴税款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税银双方应核对各自的对账单,找出不一致的纳税人识别号、账号、金额,查明原因,并分别向市国税局和市分行汇报情况,由市国税局和市分行负责解决。
  六、“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的设立和税款划缴国库问题“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是银行自身核算的一个固有的会计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尚待向国库解报的财政性款项,包括税款。多元化报税设立“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主要是用来汇总银行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的税款,并将汇总的税款从“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缴入国库。
  银行“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原则上与县级国家税务局对应设置。为了方便操作,银行也可以将“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设立在市级或省级。银行无论将“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设在哪一级,均应由银行的省行或市行统一授权的主办行将税款划入各县(市、区)国税局的“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并满足税银对账的需要。银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将税款从“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划入国库。
  七、关于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发放、管理、使用问题
  (一)关于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对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联次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324号),对我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再明确如下:我省用于多元化报税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仍由两联组成,第一联改为银行记账凭证,由银行记账使用,第二联为完税证,交纳税人收执。
  (二)多元化报税使用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县(市、区)国税局向银行相应的支行发放。银行的支行应持《税收票证结报手册》向相应的县(市、区)国税局领取《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并负责向所属营业网点发放,并监督其按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使用。《税收票证结报手册》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向银行的支行提供。
  有关《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领取、发放、使用、缴销等具体管理事项,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商银行各相应支行确定。
  (三)完税证的开具、发放。多元化报税完税凭证由银行负责打印。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完税证采取被动打印的方式,即纳税人索取完税证的,可于扣款后的三个月内到银行任意网点,索取完税证。纳税人不索取完税证的,银行不予打印,可由税务所于年终一次打印交纳税人;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纳税人完税证采取主动打印方式,即银行划缴税款后,即对完税证进行打印,以备纳税人索取用于记账。
  八、工作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和银行应当加强多元化报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工作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向税银双方各自的上级机关汇报。同时,银行有关人员应加强有关多元化报税知识的学习,为元化报税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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