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3]17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3
实施时间:2003-7-3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旅游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粤财发[2003]40号文件精神,从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间,我省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免税期间,为落实抗非典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源监控,经与部分市局座谈,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迅速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和检查工作。
一、规定发票使用期限。饮食、旅店业用票户(下简称用票户)申请购票时,税务机关可在相关发票票面上加印或加盖“本发票有效期限于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的字样,并告知过期填写、使用无效。
二、限期限量供应定额发票。在免税期间,用票户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供新,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各地可参照用票户上年同期领购发票的数量、面额按月供票,新开业户则按同等经营规模业户供票。
三、加强对异常购票户的跟踪管理。以去年同期的发票供应量为基准,如用票户多次大量申请领购发票,远远超出去年同期的数量、面额,供票窗口应将其资料提供给检查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特别留意是否兼营业户大量领购发票后混用。
四、免税期领用发票量可作为以后税务机关调整定额的主要依据。各地可在供票窗口贴出告示,提醒用票户免税期间所领购的发票数量面额将作为税务机关下次调整定额的主要依据,建议用票户按需购票,不得超常大量购买。
五、加强对减免税源的跟踪管理工作。根据《
征管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减免税源的跟踪管理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