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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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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6]1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1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要求,经过模拟测试运转,本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半年来情况良好,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新模式创造了条件。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至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按“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表一: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应的记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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