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资监事[2004]150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8-19
实施时间:2004-8-19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派驻监事会的省属31户国有企业,各监事会:
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处。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为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职工代表监事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派驻监事会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按规定推荐人选,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任命。
第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财务知识或管理、法律知识,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系派驻监事会企业的在册在职职工,在企业有一定工作经历,对企业的情况较为熟悉。
(四)未担任企业董事、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职务。
第五条 职工代表监事以兼职监事身份参加监事会的工作,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进行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六条 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企业职工代表监事脱离企业本职岗位执行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会以经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文件通知企业。
第七条 职工代表监事脱离企业本职工作参与监事会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和相关补贴,按照专职监事的有关标准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在工作分工时,要注意发挥职工代表监事熟悉企业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的特点。
第九条 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并按照分工和授权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反馈。
(四)认真完成监事会分工的工作和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工作。
(五)做好在企业的本职工作的同时,妥善地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事会工作的关系。
第十条 职工代表监事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以职工代表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事会在企业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监事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不参加有关会议,不阅看有关资料,不听取相关情况,支持并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监事要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工作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不得隐匿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职工群众反映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监事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职工代表监事的身份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以及以此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更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出免职建议,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免职。
第十七条 企业要支持职工代表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不得要求职工代表监事做出违反《条例》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监事违反《条例》及本规定,企业或企业职工有权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照《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维护职工代表监事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代表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