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修理修配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发[2002]75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1-4-26
实施时间:2002-7-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修理修配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在机动车修理修配业使用定额发票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和《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积极与公安、交通、地税、财政、审计、保险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并要广泛宣传定额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征管规定,同时加强对定额发票使用的管理、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定额发票如期推行。
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的机动车修理修配业户进行摸底排队,掌握其经营纳税情况;做好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取得收入的调查测算和税款核定工作;完成原《汽车维修发票》和机动车修理修配业户使用的《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的清理、收缴、销毁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和省局统一式样组织印制定额发票;核定纳税人购买定额发票的面额和限量;配售《机动车修理修配定额发票》等,确保7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
在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采取定额发票加统一格式的料工单的管理方式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地在试行中要注意搜集和掌握各方面反映,认真研究、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四川省××市(州)机动车修理修配定额发票2、四川省××市(州)机动车修理修配料工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修理修配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修理、修配的税收征管,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修理修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向接受劳务方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机动车修理修配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和《四川省机动车修理修配料工单》(以下简称料工单),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发票和料工单式样及印制
第三条 定额发票为胶头式发票,套数及联数为:100×1,规格为:210mm×85mm=45k(式样附后)。票面金额分为壹元、伍元、壹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贰仟元、伍仟元、壹万元等十种。定额发票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编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刷。
第四条 料工单作为定额发票的必备附件,采用胶头式,套数及联数为:25×3,第一联为存根联,承修单位留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定额发票附件,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承修单位记账用,印色为蓝色。规格为:184mm×260mm=16k(式样附后)。料工单使用普通打字纸印制,第二联号码使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刷。
第五条 定额发票和料工单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按季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印制计划,及时领购。
第六条 统一式样料工单不能满足需要的纳税人,可自拟料工单式样,按程序报经市、州国税局审批、印制。
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七条 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定额发票面额、数量、限额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买定额发票和料工单。
第八条 定额发票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纳税人缴清已使用定额发票应纳税款后再次购买定额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购买定额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 发票开具
第十条 纳税人对外提供机动车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出具等额定额发票,同时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料工单,未附料工单的定额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第十一条 接受机动车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定额发票和料工单。
第十二条 接受机动车修理修配劳务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修理修配业务按规定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开具定额发票。
第十三条 临时发生机动车修理、修配业务需要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具定额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第十四条 严禁用收款收据、其他普通发票等票据代替定额发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定额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帐务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每次购买定额发票和料工单时,必须先缴清上次所购定额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其购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每月申报应纳税款时抵减,并核对已使用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和料工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结算纳税验票的办法。
第十七条 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每次购买定额发票和料工单时,必须先缴纳上次所购定额发票应交纳的税款,同时核对已使用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和料工单,才能再次购买定额发票。纳税人应使用而未使用定额发票取得的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对从事机动车修理修配劳务,又销售机动车配件的“前店后厂”纳税人,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督促纳税人准确划分销售和劳务收入,属于纯销售业务应开具汽车(摩托车)零售(批发)发票,属于提供劳务(包括机动车配件)应使用定额发票。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定额发票的,以及未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汽车维修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只限于加工业和其他修理修配纳税人使用,机动车修理修配纳税人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