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经贸字[2000]527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0-10-12
实施时间:2000-10-12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各地、市经贸委(局)、计委、财政局、贸易(商业)局,商业总公司、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银行分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副食品局(办):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1997年各地、市、县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商业食品企业1985-1995年末历史亏损挂帐清理和汇总情况,本着“谁欠谁补”的原则,经过认真分析和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食品企业由于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无法收回而拖欠银行的生猪预购定金及新增利息,从1999年开始实行停息挂帐。从2000年开始,在3年内由中央财政补给食品企业,食品企业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补贴办法待财政部制定具体规定后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二、应退未退食品企业的增值税额,各地按正常渠道上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返还。对1995年底以前应退未退食品企业的增值税,在2000年底前办理返还。
三、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且明文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未予弥补或弥补不足的亏损挂帐,各级经贸(商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2000年开始在2年内予以弥补,食品企业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希望各地、市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抓紧抓好,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经贸委反映。
附件: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