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3]100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30
实施时间:2003-7-30
失效时间:2011/8/31 0:00:00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除旅店业住宿业务外,194号文件所述其他行业减免税不再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19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餐饮业”包括旅店业中的餐饮业务。
  三、采用核定征收的业户是否继续调低定额,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和附加税费的减免及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57号)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厦府办[2003]19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 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厦财税[2003]10号文悉。鉴于当前“非典”疫情已基本结束,我市相关行业经营已逐步恢复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函[2003]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继续采取减免部分税收的政策,具体批复如下:
  1、7-8月份,旅店业客房收入,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城市公交和轮渡公司再分别给予减征30%和50%的营业税、城建税,9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2、对餐饮业7月份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一个月,8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3、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7-8月份的定额(含营业税、城建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仍给予下调50%,9月起恢复正常征税。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