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国资[2006]1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6-2-16
实施时间:2006-2-16
失效时间:2015/7/6 0:00:00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办)、各产权交易机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行为,推动国有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切实维护产权交易活动中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等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宁波市范围内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必须取得《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审定工作,并对其从事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可向宁波市国资委申请办理《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一)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资金)、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符合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相关时间工作经历、没有发现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等任职条件;专职的法律、经济、财务会计及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各1名;专(兼)职从业人员最低不得少于8人;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和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具备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的渠道,并拥有本单位自己的网站;
  (四)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没有违法、违规的历史记录;
  (五)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还须分类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交易所(中心):①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②营业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③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济、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职人员;④有完善的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内外其他产权交易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平台。
  2、拍卖机构:①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②有2名或2名以上专职注册拍卖师;③年拍卖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佣金收入50万元以上)。
  三、申请办理《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宁波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申请表;
  (二)批准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则;
  (三)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四)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和网站建设相关材料,与有关报刊签订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业务委托协议,与市外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代理业务合作的相关协议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学历等证明,产权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从业人员名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及说明;
  (七)近三年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奖惩情况和机构变动情况;
  (八)法律承诺函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四、宁波市国资委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各县(市)、区注册登记的产权交易机构需先报所在地财政局(国资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应重新申请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是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凭证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如有遗失或有毁损的,应当在《宁波日报》或《宁波晚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原宁波市财政局以浙江省财政厅或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义核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同时作废,由宁波市国资委负责收回。
  五、产权交易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业务范围、章程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市国资委申请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六、取得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严格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和相关批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保守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料报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七、产权交易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由宁波市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00号市府一招2号楼宁波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联系人:庞文轶
  联系电话:56191360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申请表.doc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国资发[2015]39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15-7-6
实施时间:2015-7-6
 

相关附件
附件: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申请表.doc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