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发改收费[2008]232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8-12-19
实施时间:2008-12-2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定额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
二、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0.9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费标准为210元/吨。月。
2.按日征收标准为10元/吨。日。
三、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标准从2008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