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价服[2003]401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企业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是指接受社会自愿委托,以中介、咨询等服务方式,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并实行有偿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工商事务中心(所)、工商企业服务(咨询)中心、登记代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具有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企业登记代理服务并有偿收费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包括:
  ㈠企业登记咨询:为企业提供名称预先登记查询;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的咨询、指导;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咨询、指导;企业登记法规方面的咨询、指导等。㈡登记资料查询: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㈢企业登记代理代办:为企业提供从名称预先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代理、代办,包括企业登记咨询指导;法律文书及其它有关材料的制作;经营范围及用语规范的指导等。㈣企业工商年检代理代办。㈤代拟企业模式方案及可行性研究。㈥代理企业标识、代为企业取名。㈦受聘担任企业工商事务特约顾问。㈧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开展的服务事项。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企业登记咨询、企业登记资料查询、企业登记代理代办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企业登记咨询、企业登记资料查询、企业登记代理代办收费的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上下浮动幅度为25%。
  四、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和范围、具体收费标准及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五、因委托方中途要求停止委托业务或提出有违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而停止委托服务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可按委托服务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收取费用。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委托关系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六、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事务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附件
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基准收费标准.doc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