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价[收]字[1996]26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6-7-16
实施时间:1996-8-1
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资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签证、服务业务时,要与客户事先确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从事签证项目业务的均不得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4〕307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计件收费标准表
补充说明: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335号)对本文做了较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