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规范和统一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各地要对现有车辆购置税档案进行清理,从2007年11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小号档案袋)。需增加车辆购置税档案袋用量的单位,请在2007年9月14日前通过FTP(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档案袋用量”)上报省局。
二、对已经完善的车辆购置税档案,统一存放在密集架型档案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专室专柜存放。
三、省局将于9月下旬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在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效率,规范车购税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档案是国家税务机关在车购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其形式有纸质载体的文字及数据信息案卷(表、证、单、书、台帐、清册等)、电子介质(光盘、磁盘等)存储物。车购税档案是纳税人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市、州、县国家税务局是车购税档案的主管机关,车购税征收单位为具体负责车购税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车购税征收单位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安排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购税征管部门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对已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含免、减、退税)的车辆建立车购税档案。
第五条 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录入、资料传递、整理、归档、变动、转档、查询、统计、分析、保管、注销等内容。凡参与车购税征管工作,取得、制作、审核、传递、管理税收征管资料和录入征管信息的税务人员均为车购税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车购税档案管理员应对车购税档案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核对、归档,做到分类科学、管理规范,保密安全,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车购税纸质袋装档案包括以下基本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复印件;
3、外国人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馆员)离任回国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购税,须补充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及个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6、已经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须补充新车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上述纳税人或车主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纳税手续的,须补充申报代理人(或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和发票联复印件;
2、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2、进口车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四)其他车购税征管资料。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对征、免(减)、退、补税和换(补)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分类分别补充有关档案资料:
(一)征税车辆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购税《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二)免税车辆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须补充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须补充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回国人员须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6、来华长期居住的外国专家须补充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须补充机构证明,其外交人员为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其他特批免税的车辆须补充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三)退税车辆
1、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须补充《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报税联)、《税收收入退还书》原件,原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及其他审批文书。对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还应补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办证明。
2、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须补充《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报税联)、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税收收入退还书》原件,原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及其他审批文书。
(四)过户、转籍、变更车辆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换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3、换发前收回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转籍车辆《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五)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报刊已公告的遗失声明;
3、补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六)更换底盘的车辆
1、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原件;
2、改型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换发前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3、换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1、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2、改装或过户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须补充过户和改装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原核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4、新核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第九条 车购税档案资料须以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原始资料的复印件,须经相关税务人员审核后在有关表格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条 征税电子数据信息,由省局相关职能部门按月进行备份、归档。
第十一条 车购税档案不得随意涂改、调换,更不准伪造、编造假档案资料,档案内容的变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有关变动依据和痕迹应保存归档。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需查阅、调阅车购税档案或复印有关资料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征税电子信息档案原则上不得复制、外借。外单位、外部门需要查阅车购税档案资料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根据车购税征收和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车购税档案资料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车购税档案应置于符合安全要求的专门档案室和档案柜存放保管,并为档案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利于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
第十五条 各类车购税档案的保存期限规定为:
(一)纸质袋装档案:汽车、电车20年,挂车15年,农用车、摩托车10年;退税车辆档案10年。
(二)纸质台帐、清册:10年。其中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年度征税等重要电子数据信息:10年。
第十六条 对报废、档案保存期满及车辆管理部门已注销的车辆,须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车购税档案;对车主提交的报废车辆完税证明正本,须收回存档,在注销车购税档案后一并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车购税档案按以下程序建立、变动、补充和注销管理:
(一)档案建立
1、受理申报岗受理纳税人申报时,依法取得、制作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管资料,完整录入征管信息;
2、综合业务岗负责打印档案袋,清点、核对、整理归档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并于当日或次日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3、档案管理员核对签收,整理归档,按档案号顺号存放。
(二)档案内容变动
1、受理申报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包括车辆变动、完税证明换补、补税、退税等);
2、综合业务岗审验变动资料、查验车辆等变动依据;
3、档案管理员核对、确认有关情况与档案内容相符;
4、受理申报岗办理变动业务,采集、制作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
5、综合业务岗清点、核对、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并于当日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6、档案管理员核对、签收、整理、归档、入库。
(三)档案转出
1、受理申报岗受理并审核车主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资料,核对并复印留存全部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保存期60天);
2、综合业务岗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税务机关开具《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列明档案资料目录及份数,清点全部转籍车辆档案资料后装入档案袋并粘贴密封条加盖密封章,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车主自带,同时登录车购税征管系统,录入并向转入地车购税征管部门确认该车辆转出信息;
3、车主自带车购税档案资料和档案转移通知书在办理转籍事项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在资料每页加盖转出地税务机关印章。
(四)档案转入
1、受理申报岗受理并审验车主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转出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资料;
2、综合业务岗复核无误交受理申报岗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
3、综合业务岗将转出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转入的档案,以及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留存归档。
(五)档案注销
1、受理申报岗受理申报资料,审验报废、档案保存期满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注销车辆牌号的相关证明;
2、综合业务岗复核无误后,交档案管理员调出车辆档案,进行注销登记;
3、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会同监毁部门清点、造册后,到指定地点统一集中销毁。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或者交接不清楚的,不得离职脱岗。
第十九条 与车购税档案管理有关的档案袋、业务印章、表格、标识牌等,由省局按统一规格订制。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税收征管和办税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的车购税档案资料缺失、信息失真、档案丢失、毁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伪造、编造假档案资料套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