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区局各业务部门: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藏政发[2007]9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区制定的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扩大弱势群体就业,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落实,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各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特别是逐步要建立与发证部门和证件管理机关的比对审验机制,并建立年审制度。
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程序,细化认定标准所需要的各类证件和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和格式,明确审批流程,确保该项政策在实施中易于操作,便于管理。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应修改表格样式并自行印制。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
开业时间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类别(打勾) | |||||||||||||
|
|
|
|
| |||||||||
残疾人 |
孤老 |
烈属 |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
| |||||||||
收入项目(打勾) | |||||||||||||
|
|
|
|
|
|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 |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
上年度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 |
1—12月收入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 |
减征额 |
|
| |||||||
|
|
|
|
|
| ||||||||
申请减 免税 |
起止时间 |
减免税比例% |
减免税数额 | ||||||||||
|
|
| |||||||||||
申请减免税理由
| |||||||||||||
街道、乡镇残联、劳动部门、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经办人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税务局审核意见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税政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地(市)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