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西地税发[2008]53号
发文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6
实施时间:2008-3-6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将按照新的车船税征收标准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申报缴纳期限、方式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城郊六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应当在次月10日内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车船税科申报缴纳。
  非城郊六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应当在次月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免征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六、纳税地点
  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车船税或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征收标准
  (一)西安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子税目

计税

单位

每年税

额(元)

备      注

载客汽车

(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核定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

核定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480

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280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

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96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

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

每吨

3


  九、税款补缴办法
  对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前仍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相关规定享受了减免税而依新车船税规定应征税的车船要补缴税款;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和2008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在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前可以按新老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2007年和2008年度车船税,上述两种情况补缴的车船税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十、咨询与投诉电话:12366有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