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8]127号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1989年5月30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发文文号:法释[2002]13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2-5-23
实施时间:200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