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73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9-20
实施时间:2000-9-2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花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供棉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供棉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新疆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购销价格倒挂的棉花,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可相应地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新疆棉2000年实行顺价销售后,对出口的新疆棉应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20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