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