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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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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劳仲[2006]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6-3-8
实施时间:2006-3-8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仲裁院):
  “十一五”是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推进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广东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广东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是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建设和谐广东的宏伟目标,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开创我省劳动争议仲裁事业新局面,实现我省劳动仲裁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广东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的主要成就及存在问题
  “十五”期间,我省劳动仲裁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的重视支持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维护劳动者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宗旨,围绕“四抓一树一推”的整体工作思路,注重基础建设,突破薄弱环节,把握发展机遇,形成广东特色,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十五”主要成就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取得新成效。“十五”期间,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3.2万宗,其中立案受理19.3万宗,涉及劳动者73万人,涉案标的达60.7亿元:其中集体争议1.3万宗,涉及劳动者47.5万人,劳动争议案件当期结案率达到95%以上。全省每年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争议人数为统计口径约为20%,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在仲裁程序得到解决。我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l/4,基本实现期限内审结案件正常化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有了新进展。2001年深圳市率先在全国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迈出了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关键步伐。之后,省本级成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目前我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实体化的有:省本级、深圳、茂名、肇庆、湛江、韶关,汕头市、阳江、梅州、清远和潮州市,占50%;己具备实体化基本条件的占27.3%。深圳市已全部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茂名市仲裁机构实体化覆盖率已达到70%。
  ——劳动仲裁庭达标建设实现新突破。我省仲裁庭达标活动于2002年底提出,2003年正式启动总体目标是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庭全覆盖。经过2年的不懈努力,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205个仲裁庭申请达标验收,总建筑面积11871平方米,共投入资金1417.3万元,全省仲裁庭覆盖率达到88%;其中建成23个高标准星级仲裁庭,占覆盖率的11.2%。彻底改变了我省仲裁庭建设滞后局面。仲裁庭达标建设己成为维权维稳工程,公众服务工程和民心工程。
  ——劳动仲裁员素质获得新提高。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共有仲裁员1731人,其中专职仲裁员835人,兼职仲裁员896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3%,专职仲裁员法律专业学历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占25%,学历和专业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10月,我省有6人获“全国优秀劳动争议仲裁员”荣誉称号,受到国家劳动保障部等部门的表彰。
  ——劳动仲裁制度建设上了新台阶。从2002年开始,我省陆续推出劳动仲裁“十项制度”:即劳动仲裁规范用语制度、仲裁庭达标制度、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制度、仲裁员名录和选择仲裁员制度、公开审理及旁听制度、当庭裁决制度、案例分析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仲裁员办案监督制度、仲裁工作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4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颁布实施全国第一部劳动仲裁收费规定《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按定额和按争议金额比例相结合的收费新模式,不仅明确了收费标准,规定了仲裁收费的用途,还对困难职工减、缓、免交仲裁费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
  ——劳动仲裁队伍树立新形象。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积极开展“三改一帮”的主题活动:一是改革繁杂程序。采取简化立案手续,减少送达次数,对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规定明确的案件实行当庭裁决,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等,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立案和参加仲裁。二是改变工作作风。通过设立办事接待窗口,实行柜台式立案,公开办事制度,免费向劳动者派送“申请仲裁须知”等,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仲裁指引和一站式服务。三是改进服务态度。推行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等制度,把仲裁工作与体现亲民、为民、利民、便民宗旨紧密结合。四是帮助困难群众实现仲裁权利。2004至2005两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为4.9万名劳动者当事人减免仲裁费1212.6万元,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体“仲裁难”的问题,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体制改革形成新思路。一是以快捷处理案件为契机,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四快”处理劳动争      议。全省劳动仲裁当期结案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劳动争议案件时效内审结正常化。二是以调解为突破口,力争劳动仲裁案件在仲裁程序得到解决。全省不服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按涉及劳动者人数统计比例约为20%,大部分案件已在劳动仲裁程序得到解决。三是区分案件不同类型,提出分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构想。对影响劳动者生活、生存的案件,通过部分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费,确保劳动者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体制改革新思路被写进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广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推动劳动仲裁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十五”存在问题
  “十五”期间我省劳动仲裁的存在问题集中体现为两大矛盾:
  一是案件大量上升与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劳动争议继续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案件年增长率达13%,约占全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1/4。劳动争议的组织化、规模化、群体化倾向明显;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新型和疑难案件比例上升;案件高发和多发地集中,珠三角地区的案件发生最占全省案件发生总量的90%。但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人员编制少,办案力量不足,全省专职仲裁员年人均办案超过150宗,有些仲裁员年办案甚至达到300宗,超负荷工作已到极限。
  二是及时快速解决争议与现行体制制约的矛盾。现行“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环节过多,程序繁杂,裁审脱节,大量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导致劳动争议当事人“讼累”。
  我省劳动仲裁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四个不”: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现时大部分地区劳动仲裁办事机构与行政处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制度,实体化程序不高,不利于劳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二是办案人员不保障。大部分地区办案力量不足,有少数地区办案人员达不到法定最低数,甚至连组庭都成问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三是专业素质不够高。目前专职仲裁员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的所占比例不高,距离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还有很大差距。四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地的人、财、物保障和工作发展水平,受制于经济发展、重视程度、能力素质等因素,劳动仲裁事业面临发展不平衡,后劲不足的问题。
  二、“十一五”面临的基本形势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问题同在,是我省劳动仲裁面临的基本形势。
  (一)发展机遇
  ——劳动仲裁在维权维稳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劳动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强大的外部推动力。随着改革的不继深入,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和劳动争议规模化、尖锐化趋势越来越盟显,劳动仲裁己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社会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引导群众按法律程序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机制。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提出,为劳动仲裁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劳动仲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权维稳中的重要作用,使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劳动仲裁工作,社会各界关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工作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和谐广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仲裁工作在国家层面上受到重视,劳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2004年10月国家劳动保障部在  深圳市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成为全国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里程碑。20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检查期间,旁听了省本级和深圳市劳动仲裁庭开庭,听取了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汇报和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详细了解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劳动仲裁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重点,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这是极其难得的。
  ——国际社会关注我国劳动仲裁体制改革,为劳动仲裁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提供了平台和机遇。目前,中英、中美劳动仲裁合作项目已经启动并运作正常。“十五”期间,中英劳动仲裁合作项目的英方专家组访问我省,到省仲裁办和深圳劳动仲裁院进行考察和交流,随后我们派员进行了回访。国际社会对我国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关注,为我们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成功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简单、方便,高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供了机会。
  ——我省劳动仲裁各项工作和各个方面大格局的基本形成,为劳动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内在动力。2002年以来,我省劳动仲裁工作紧紧围绕抓机构、抓达标、抓制度、抓素质、树形象、推改革的“四抓一树一推”总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建   设、完善提高、改革突破的“三大目标”,在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劳动仲裁工作从基础做起,从薄弱环节抓起,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仲裁庭达标、人员素质提高、仲裁形象树立和推进仲裁体制改革等各个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为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在“十一五”期间的飞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面临挑战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快速增长,我国人均GDP比例不断提高,将步人重要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关系相对复杂,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增多,劳动仲裁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主要表现为:
  ——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呈大量上升趋势,办案压力增大。“十五”期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数的年增长率达到13%,预计“十一五”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年增长率仍将维持在10%以上,至2010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数约为10.5万件。目前,全省各级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与案件量的比例为1:78,珠三角地区专职仲裁员与案件量的比例达到l:100,与1:50的专职仲裁员正常办案量比例相差高达一倍,办案力量与案件增长量对比失衡,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办案压力将继续增大。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人员素质要求提高。“十一五”期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劳动者争取和保护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将继续出现和增加,案件处理难度增大。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规定滞后,要求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知识、驾驭能力和综合素质达到更高要求,仲裁员的综合办案水平亟待提高。
  ——“三化”建设滞后将成为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 “十五”期间,我省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虽然取得较大进展,实现了机构实体化新突破,人员专业化程度有了改观,但仍有部分地区对“三化”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法,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案件多发和高发地区的县 (市、区),劳动仲裁“三化”建设滞后,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等达不到要求。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严重制约我省劳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速度。
  ——快速解决争议与体制制约的矛盾进一步突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生活、生存,需要及时、快捷解决,但现时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裁二审”体制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杂,为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恶意诉讼规避法律提供了合法途径。“十一五”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长和劳动者对权益维护的最大化,将对现行解决劳动争议体制形成强烈冲击,处理不好,矛盾将被激化,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严重影响。
  三、“十一五”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广东的目标,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把握机遇,开拓创新,加快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步伐,建立劳动仲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和简单、方便、高效、快捷处理劳动争议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仲裁事业向前发展,实现劳动仲裁体制改革新突破。
  (二)目标任务
  1.加快推进劳动仲裁“三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案件高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要全部实现机构实体化,其他县(市、区)要达到80%以上机构实体化。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其他地区要争取成立劳动仲裁院。案件高发和多发地区专职仲裁员与案件量的比例要达到1:50以上,并按照专职仲裁员5:2的比例配备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2010年,按年立案处理10.5万宗案件测算,全省专职仲裁员人数应达到2100名左右。
  2.切实提高基层劳动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在抓好地级以上市劳动仲裁员素质的同时,着重解决县(市、区、)镇(街)基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的现状,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改革培训方式,强化专业培训,严格考试制度,建立评估体系,形成培训模式,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全面提高基层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至 2010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特别是县(市、区)以下专职仲裁员要达到“三化”,即结构合理化、学历专业化、人员职业化。全省专职仲裁员法律专业比例要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以上。
  3.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全面实施劳动仲裁“十项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劳动仲裁各项制度。要出台和实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劳动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 《劳动仲裁员年审考核办法》、《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劳动仲裁庭远程监控管理办法》等,实现劳动仲裁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4.规范办案程序,改善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确立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原则,法定时限内立案率要达到100%;案件调解  成功率要达50%以上;除法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案件外,实现时效内审结案件正常化,集体争议案件力争15天内结案,案件当期结案率要达到97%,累计结案率达到95%以上。要保证案件质量,案件年纠错率应低于3%,仲裁员办案年投诉率应低于5%。
  5.提高仲裁庭建设标准,建立仲裁庭审层级远程监控系 统。“十一五”期间,在仲裁庭全覆盖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庭设施设备,提高建设标准,未达到星级建设标准的要争取达到星级仲裁庭建设标准。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提升劳动仲裁信息化水平。, 2006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市要建成庭审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庭审远程监控;至2010年,全省仲裁庭建设要达到设计人性化、功能专业化、庭审信息化、监控远程化目标,力争所有地级以上市和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仲裁庭都建成并实现庭审远程监控,并不断扩大到全省绝大部分地区。
  6.加强仲裁员办案监督和仲裁员队伍管理。“十一五”期间,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  《广东省劳动仲裁工作考评办法》的规定,通过设立监督投诉信箱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仲裁员办案监督岗,将仲裁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上墙公示,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或对重大(重要)案件进行回访等措施,强化仲裁员办案监督。通过改革仲裁员资格准入和建立仲裁员后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岗位工作责任制,建立劳动仲裁案件处理台账或电脑登记资料,按规定上报重大疑难案件和案件处理统计报表,加强对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分析研究,实施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考核等方式,提高仲裁员队伍管理水平。
  7.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地级以上市和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要实现办事大厅或柜台式立案,要向当事人提供功能齐全、办事方便的服务环境;己实行办事大厅或柜台式立案的劳动仲裁机构,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设施设备,设立候审室、接待室等,为当事人仲裁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各类文书,应方便当事人索取,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不得收取费用。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制作当事人需要使用各类文书的范本,供当事人填写仲裁文书参考。
  8.劳动仲裁理论研究取得成果。要加强劳动仲裁理论研究工作,“十一五”期间,要组织人员进行劳动仲裁立法研究、中外劳动仲裁体制和程序比较研究、改革劳动仲裁文书研究、劳动仲裁庭审程序研究等;要加强与人民法院、高等院校和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合作,力争在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取得具有开创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劳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强大动力。
  9.完成劳动仲裁立法任务,推动劳动仲裁体制改革。《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己被列入“十一五”首年全省立法项目,2006年上半年要完成《条例》的征求意见和送审,下半年进入审议程序。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建立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要求,《条例》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区分案件不同性质,实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和复审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新突破。要认真做好颁布《条例》的实施工作,在全社会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
  10.加快信息化进程,基本实现劳动仲裁工作信息化:“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建成信息网络互通共享的劳动仲裁业务软件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机构管理系统、网络培训系统等,争取2006年在省本级和广州、深圳等地试运行劳动仲裁业务软件,2008年在珠三角各市、县(市、区)全面运行;到2010年,珠三角地区要建成并实施“广东劳动仲裁e通道”工程,全省有条件的地区要基本实现劳动仲裁各项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四、主要措施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把握发展机遇,从容应对挑战,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断提升劳动仲裁地位。要把劳动仲裁事业放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维稳社会稳定的大局中运筹,突出劳动仲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劳动仲裁工作,想方设法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为劳动仲裁事业发展赢得发展空间。
  二是增加劳动仲裁经费,努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各级劳动裁机构要把握近年劳动保障大发展、大建设机遇,充分利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协调好与财政的关系,争取财政对劳动仲裁工作的支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要向财政申请劳动仲裁专项经费,增加设施设备,改善办公和办案条件,切实解决好经费不足问题。
  三是加快实现劳动仲裁“三化”,为发展奠定基础。各地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步伐,为劳动仲裁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和创造有利条件。在即将面临的新一轮竞争和重新定位中,“三化”的建设的程度和水平将直接决定劳动仲裁的性质和地位。要把“三化”建设当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好,提高现有劳动仲裁队伍和人员的竞争力、战斗力和影响力。
  四是确立新原则、新程序,树立新思想、新观念。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原则,确立重证据和事实,区分举证责任,保守当事人秘密,立足调解,仲裁员办案负责制等程序。要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使仲裁权利,树立有利于劳动者仲裁和对违法企业实施严厉制裁的思想和观念,为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提供指引及便利。要引导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仲裁程序和规定,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树立劳动仲裁新形象。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坚持办好案件、管好人头,带好队伍,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严禁仲裁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宴请和馈赠财物,接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付费的娱乐、旅游、考察活动,或向当事人和代理人报销费用等行为,保证劳动仲裁执法的合法性,体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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