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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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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9-7-2
实施时间:2009-7-2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修改完善后的限时办结等七项制度已经2009年5月31日省国资委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对上级领导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委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省管企业和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等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并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对各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限时办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处室限时办结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等要求办理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办理的事项;
  (四)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的事项;
  (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协助办理的事项;
  (六)省国资委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事项;
  (七)省管企业和社会各界通过网站、举报信箱向省国资委咨询、投诉的事项;
  (八)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限时办结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时限对外公开,分四部分:办公室运转时限、委领导审签时限、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及机动时间。
  第六条 在OA系统使用督办软件。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委领导批示及《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附后)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制发《限时办结事项办理通知单》(以下简称《办理通知单》)。
  第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通知单》后,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分办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办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由办公室呈报委领导审定后,按照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八条 需由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办理或多个处室协助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要求,就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协办处室办理时限和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协办处室对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有异议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反馈意见,经协商后确定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事宜。
  承办事项需由主办处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再征求协办处室意见的,协办处室要按期提出明确意见,愈期未向主办处室反馈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事项需协办处室首先提出具体意见时、协办处室要按照主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时限和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并按期送交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汇总形成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处室之间确定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时开始计算。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整理形成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九条 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属上级交办督查事项的,承办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并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上报交办单位,说明原委;属委领导交办事项,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进展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并按新的时限要求办结;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等商办、申办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在时限期满前向办公室书面申请延期办结,办公室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并由承办处室告知申办单位的,向对方说明原委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限时办结事项进行督查。对超过办结期限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第一次催办期限为2天,第二次催办期限为1天。对无故延期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提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以工作日计算,遇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始时间从收到办理事项材料之日起计算。同一事项的办理,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申办单位递交相关材料的,以收齐全部申办单位申请材料的时间为起始时间。
  申办材料实行预审制度。办公室收到申办材料后,申办事项职责界限明晰的,通知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递交承办处室预审。承办处室审查确认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加盖验收章,并送至办公室进入收文流转程序,经委领导审阅签批后,办公室交至承办处室,进入限时办结事项计时。承办处室在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单位继续提交补充材料。承办处室认为申办单位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或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或符合办理条件且经承办处室确认后,送交办公室进入收文流转并计时。
  申办事项职责界限不明晰或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先由办公室进行收文流转,经委领导确定主协办处室后,交至承办处室,进入计时。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申办单位补充材料时限为两个月,两个月内材料补充不齐,办公室撤销该事项,并由承办处室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要求继续办理的,重新报送申请材料。办公室重新启动收文运转程序和限时办结事项督查。两个月内申办单位要求撤销办理的,需提交书面材料,办公室根据书面材料撤销该事项。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间由委OA系统自动计算、提示。承办处室办结时间以提交办公室审核时间为准。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等研究确定的事项,以向办公室提报会议研究议题时间为准。会议等待的时间,不计入处室办理和运转时间之内,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向申办单位作出解释。
  对外承诺办结时间以文印室印制成正式文件后,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告知申办单位的时间为准。口头答复的事项,以口头正式答复时间为准(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因处室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事项为超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超时: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方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未按规定要求给申办方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交付、邮寄申办方(不含文件印制时间);
  (五)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继续要求申办单位提报补充材料而延期的。
  第十四条 建立月度通报及汇报制度。办公室每月将各处室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在委内进行通报。无正当理由和未经批准未按时办结的事项在OA系统公开,并提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作为责任追究和评比计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申办单位(人)对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存在的意见和问题,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箱进行投诉。
  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
  投诉电话设在委办公室,号码:0531-85103631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
  凡确定为限时办结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时限办结;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对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办理事项,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高效的原则,尽快办结。
  一、委办公室运转时限
  委办公室运转包括收文运转和发文运转。
  收文运转时间是指办公室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要求办理的事项、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管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相关委领导审定通过(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后,转交承办处室办理并进入OA系统计时的时间。每件收文运转时间自收文之时起计算,时限为1个工作日。
  发文运转时间是指办公室对承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委领导审签(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后,进行登记、编号、复核、排版、校对、印制文件的时间。每件发文运转时间自收到承办处室来文之时起计算,一般为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的办理,随到随办;重要或特殊事项的办理,运转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或委领导的批示意见确定。
  二、委领导审批时限
  委领导审批包括收文审签和发文审批。
  收文审签时间是指委领导对办公室呈报并提出的拟办意见办文进行签批的时间。每件办文签批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
  发文审批时间是指委领导收到经办公室审核后的承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研究和审批的时间。每件办文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事项要坚持尽快审批的原则。
  委领导因出差、出国等公务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签发的,可酌情委托其他委领导代签(不含必需由委领导本人签发的文件)。
  三、承办处室办理时限
  (一)上级要求办理事项
  1、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中明确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起草相关文件,呈报委领导或提交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落实;上级要求上报贯彻落实的事项,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事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尽快办结,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二)省国资委安排办理事项
  1、对委年度工作计划,各处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年内全部完成。对其中的重点工作,要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办公室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与相关处室协商确定办结时限尽快办结。
  3、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办公室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与主办处室协商确定办结时限尽快办结。
  4、委人事管理、公文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接待管理、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事项,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能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
  (三)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事项
  省管企业及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处室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关于企业投资和战略管理有关事项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备案事项,经专家论证并由企业修改完善的规划正式文本上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重大调整的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上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订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重组方案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企业业绩考核与收入分配有关事项审批、备案。省管企业业绩考核目标值审核确定,应在每年3月底前办结;业绩考核结果集中审核确认,应在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处提供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后(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处负责及时通知办公室提供决算数据时间)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基本数额集中提出核定意见,应在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从印发确认通知开始计算)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具体数额集中提出审核意见,应在企业报齐薪酬方案后(从考核分配处确认已报齐材料后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工资总额预算集中审核批复,应在4月底前办结。
  3、关于企业财务统计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备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关于企业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审批,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关事宜,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关于企业法制建设有关事项备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随时办结;省管及权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随时办结;省管及权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协调调解事宜,根据案件情况尽快协调。
  6、关于企业改革改制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改制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改制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破产方案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辅业单位改制实施结果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7、关于资本运营有关事项的审批、核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担保、质押审批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8、关于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申请备案。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申请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9、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关于企业党建、群团工作有关事项审核、办理。对企业参加省纪委、省委有关部门、省有关群众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把关。对企业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规定要求办理。
  (四)有关单位要求回复办理的事项
  1、对省直有关部门的文件会签事项,能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省国资委书面答复的事项,无特殊情况时,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网站咨询投诉事项
  承办处室对网上咨询或投诉事项的办理,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来信来访事项
  1、关于业务工作方面来信来访。应自受理之日起尽快办结,一般不超过60日。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方延期的原由。转交企业办理的来信来访,责成并督促企业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原由。
  2、关于纪检监察方面来信来访。对内容真实、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应认真研究和调查落实。
  四、对外承诺时限和机动时间
  每项事项的对外承诺办结时限,除包含委办公室运转、委领导审签、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外,还包括1个工作日的机动时间。
  需上级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或需进行调研以及组织专家论证,或需要责成中介机构递交补充报告等特殊事项的对外承诺办结时限,按上级规定的时限或经调研、补充材料齐全后,抓紧办理,并由承办(主办)处室及时告知申办单位。
  五、紧急事项办理时限
  重大的紧急事项、特殊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六、上述所列限时办结事项,如遇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新的规定办法出台时,按新的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根据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设立若干工作岗位,对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所建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确定岗位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人岗对应;
  (二)任务清晰、权责一致;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应按照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各项职能间的内在关系合理划分工作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业务范围,不缺项、不重项。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
  (三)工作标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质量、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岗位确定后,在处室人员编制内,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一岗多人的要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的情况纳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力的,酌情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处室将研究确定的岗位职责送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进行备案,经批准后在委内公布。处室人员及其分工发生变动,应于一周内报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各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另行研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工作人员不在岗而造成工作断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AB角制度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每个工作岗位都指定主办人(A角)和协办人(B角),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接替A角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各工作岗位都要建立AB角制度,明确A、B角岗位责任人员,并根据人员和任务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调整情况及时报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
  第四条 A、B角工作人员要及时交流沟通,相互熟悉情况。A角因故离开岗位无法履行职责时,要向B角说明并进行工作交接,由B角接替其工作。日常工作中B角应主动熟悉A角岗位的工作,避免因不熟悉A角工作而贻误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有关申办人来委办事,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或必须由A角办理的,B角应做好记录,负责将其转交A角,或协调申办人与A角联系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工作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调查属实后,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当事人来委联系协商工作,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申办方的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及时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及时移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委机关与前来联系、咨询、协商、办理有关事宜的单位或个人接触或负责办理、解答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的原则:
  (一)热情接待,谦虚谨慎;
  (二)坚持原则,耐心细致;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事项的办理。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逐级请示后确定的意见办理。首问责任人将有关事项移交至承办人时,承办人负责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委办事、联系咨询、协商单位或个人时要热情和蔼、礼貌待人、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冷落、无理拒绝或拖延。
  (二)首问责任人接受申办人的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时,属于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按《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要求及时办理;手续不全或无法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耐心解释,说明原因,并按照《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告之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办程序等相关事宜;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否定报备事项的登记备案。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申办人的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本处室职责范围的,要将申办人引导至委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引导至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按照AB角工作制度要求将申办人及申办事项落实办理人员。
  (四)首问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清晰、准确答复申办人提出的问题;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经请示同意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暂时不掌握或情况信息不准确以及确实无法立即解答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及时请示汇报,或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弄清情况后及时予以办理或答复。
  (五)申办人提出的事项和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处室,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首问责任人应耐心细致地了解情况,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六)各承办处室要建立首问事项登记记录制度,并由首问责任人签字,以示负责和便于查阅。
  (七)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委机关严谨扎实的良好形象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委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以便申办人辨明身份、实行监督。
  第七条 申办人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申办人对首问责任人的接待、答复、回复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投诉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0531-85103776。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节省来委办事的企业和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省国资委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办方或申办人到我委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受理范围、依据、办理时限、工作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需一次性告知事项的受理范围、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时限、承办处室、联系电话等,输入办公楼大厅电子触摸屏。承办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公开的业务事项编印成《办事指南》,供当事人查询使用。委机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四条 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及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告知其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内容,要将此情况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告知信息要准确、详细、全面、依据充分。电话咨询的,可以电话答复告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事项要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第八条 因一次性告知不详尽导致申办人不满意或多次前来办理可一次性办理的事项,申办人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或投诉电话或投诉箱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办公室:0531-85103631。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酌情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受理事项时,对不予办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申办人的书面申请事宜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不能办理、予以否定的,填写《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附后),写明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四条 处室负责人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超越处室负责人权限的报请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批示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无法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可以口头形式告知,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条 《否定报备登记表》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反馈申办人,一份由承办处室留存备案。
  第六条 申办人对经办人员的否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办公室:0531-5103631。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酌情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

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

 

承办处室

 

经办人

 

申办事项

基本情况

申办单位

 

申 请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办理

内    容

 

否定原由

 

处室负责人

审查意见

 

委领导

审批意见

 

备    注

 


  
  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机关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违反《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六项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处置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造成工作贻误的;
  (二)未履行AB角岗位职责而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办事推诿,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机关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五)协办处室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随意向申办单位答复限时办结事项的;
  (七)无故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交付申办单位或申办人的;
  (九)对申办人态度粗暴、使用文明忌语的;
  (十)承办人对不能办理事项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或否定不当的;
  (十一)在限时办结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督办事项办理不当、质量不高,致使上级机关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
  (一)处室对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AB角等制度落实执行不力的;
  (二)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限时办结事项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承办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申办人,或者与申办人情绪对立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四)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延误的;
  (五)限时办结事项经过二次催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网上咨询事项三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处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三)私自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本处室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一)工作人员失误较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工作质量低下,经常出现错误或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并得到查实的。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申办人利益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接到有关举报、投诉信函或电话后,会同有关处室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失职追究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委党委审查、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按国资委党委决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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