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
三、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对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四、退付税款利息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适用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适用利率:即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若原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五、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由正税入库中退付。
六、退还的税款和利息应在《收入退还书》中分别填写,其中退还利息在“退库性质”一栏填写“多缴税款计息”。
七、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的退付,通过国库划转的,税务机关在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送交当地国库,由国库直接退付纳税人银行帐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的,由税务机关在“收入退还书”备注栏中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以及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纳税凭证复印件于办理日15∶00前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受理后,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原纳税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到国库所在的营业部领取退付的现金。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计[2001]372号)与本文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20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