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预[2002]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时间:2002-1-24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务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转
发国务院
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2]26号)中提出的贯彻意见,就2002年我省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预算级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1]37号)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外,其余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其中: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2002年地方分享的50%部分继续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的规定在省、市之间划分,即:
(一)省市共享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按省级20%、市级30%比例分享;
(二)省市固定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继续作为各级固定收入;
(三)中央下划所得税地方分享50%部分(包括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按分配系数分配给我省的所得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二、所得税征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省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征收入库。
三、所得税缴库。2002年,我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征收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税,地方分享50%部分按下列办法入库:
(一)省市共享所得税按2:3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市各级国库:
(二)省或市固定收入继续按粤府[1995]105号规定缴入省或市级国库;
(三)中央下划的所得税(除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外),地方分享5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中央按分配系数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库根据中央总金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省级收入入库。
(五)实行省级总机构集中纳税的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等企业,在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纳税方式不变,即总机构在广州汇总纳税,地方分享50%部份就地缴入省国库。
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集中纳税的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50%部分就地缴入省国库。
四、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准确核算各级分成收入,需适当调整所得税科目分类,具体调整方式另行发文明确。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今年已按老体制入库所得税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通过调库处理,具体调库方法另行发文明确。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