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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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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综字[1994]8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6-8
实施时间:1994-6-8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1994)冀财综字第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留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 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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