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海南专员办关于印发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驻琼监[2008]11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0-23
实施时间:2008-10-2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海南省财政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有关重点项目、资金责任单位:
  建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信息沟通协调机制,是适应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有助于促进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更好地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研究制定了建立中央专项支出监管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联系人:张雪、叶世铭
  联系电话:66766583
  附件:1、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2-1、报表填报科(室)和负责人员表
  2-2、财政厅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表
  2-3、财政局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表
  3、项目建设情况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1、中央财政重点监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2、2008年度海南专员办支出监管重点项目、资金名单
  附件1: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一、为进一步促进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畅通中央专项资金监管信息渠道,有效履行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就地监管职责,落实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作用的通知》(财办[2008]19号)及《财政部关于试行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分析报告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3号)等3个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实际,海南专员办研究制定了建立中央专项资金监管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二、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的总体目标和思路为:明确职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建立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贯穿,上下一体的具有海南特色的各部门、各单位协调配合的财政支出监管新机制,实行联动监管,提升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水平。
  三、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海南专员办对上与财政部有关财政改革、财政政策的出台与调整、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办法、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款相关文件的信息沟通渠道,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海南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分析报告;
  2、建立海南专员办横向与海南省财政厅有关中央专项资金的再分配或转拨及使用情况的信息沟通渠道;与省级其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有关从省财政口或通过中央主管部委取得的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的信息沟通渠道;与管理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中央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信息沟通渠道;与审计、纪检机关有关监管信息的沟通渠道;
  3、建立海南专员办对下与海南省各市、县财政部门辖区内有关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沟通渠道。
  四、建立文件抄送制度。海南省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地方财政二次分配(或转拨)的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文件;与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的相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第一手资料;涉及专员办监督管理的相关产业政策及制度等文件资料。
  五、建立中央专项资金台帐信息核对制度。海南专员办要及时登记中央专项资金信息台帐。海南省财政厅在与财政部预算司对帐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专项资金对帐表及明细表提供给海南专员办。每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海南专员办将台帐登记情况与海南省财政厅进行核对;每年6月15日前,海南专员办与财政部相关司局核对上一年度海南省中央专项资金明细表。
  六、建立海南省地方财政系统内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制度。每年4月,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数据,海南省财政厅应将海南省上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市县财政局应将本地区上年度省级财政下拨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附表要求书面报送海南专员办(见附件1)。对各项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结果,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和国家主管部委的同时,抄送海南专员办。海南专员办根据省、市(县)财政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有计划地选择1-2各市县对其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建立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海南专员办向海南省财政系统及部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通报本年度海南专员办重点监管项目、资金计划。涉及重点监管项目、资金的主管单位及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将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海南专员办(报送格式、内容见附件2、3)。
  八、建立支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海南专员办牵头,每年定期组织海南省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部门、部分市县政府及中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召开支出监管联席会议,通报年度支出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反馈中央财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支出监管工作经验和做法,解决支出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和事项。
  九、建立联合检查、审核、办案制度。每年年初拟定工作计划,对需要联合检查、审核的事项,由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共同研究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核查;注重发挥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的“一线”基础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乡镇财政所涉农资金审核的试点工作。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海南专员办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指标管理系统”、海南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等资金支出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借助此类信息平台对资金支出实施动态监控。
相关附件
附件1:海南专员办支出监管信息沟通协调办法.doc    
附件2: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xls    
附件3:重点项目资料登记表.xls    
附件4-1重点资金管理表.xls    
附件4-2:2008年度海南专员办支出监管重点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