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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印发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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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人发[2008]44号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8-4-28
实施时间:2008-4-2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计署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和引导审计署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审计署机关各司局、派出审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的奖励。
  审计署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审计署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审计署人事部门负责审计署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提出的审计建议,对推进国家相关制度完善、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发挥明显作用的;
  (二)提出的审计建议,对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审计方法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查处涉案性质恶劣、金额巨大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纪、犯罪案件中贡献突出的;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依法移送后,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违纪处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
  (六)在加强综合管理、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完成的审计项目被审计署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的;
  (八)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九)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十一)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十二)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十三)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审计署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奖励的权限。
  给予审计署机关各司局、派出审计局科级(含)以下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署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司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科级(含)以下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特派员办事处党组审批,以特派员办事处名义发布奖励决定,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
  给予审计署处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司局级公务员(含助理)、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授予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计署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奖励决定。
  (二)给予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奖励的权限。
  给予为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由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计署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奖励决定。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五)奖励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审计署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织单位的文书档案。
  第九条给予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要从严控制数量,切实保证质量。
  第十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一般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一般从严掌握,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审计署公务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三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嘉奖奖励800元、记三等功奖励1500元、记二等功奖励3000元、记一等功奖励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国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后,及时按照调整后的奖金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对于因同一事由,上级机关已经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得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奖励审批机关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获得奖励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规定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集体所在机关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织单位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署人事部门受理对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需要奖励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3日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奖励与纪律惩戒暂行规定》(审人发[2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审计署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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