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结合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适当确定岗位津贴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确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具体确定各类别标准时,要综合考虑义务教育学校的条件艰苦程度及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二)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主管部门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校长津贴。具体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各地、各单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的划定,由县级学校主管部门商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要进一步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力度;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财政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上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上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同时,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的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