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地税发[2006]133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5-22
实施时间:2006-1-1
失效时间:2009/11/3 0:00:00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检举揭发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检举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办法。
税务、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举的税收违法案件,以及被检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本单位直接责任财务人员,检举本单位税收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办理第二条所列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和奖励手续。
第四条 检举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检举人,对匿名检举的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认为可以确定检举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检举人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网络和来访等方式检举,检举时必须说明被检举单位或个人名称、住址、税收违法主要事实和线索、附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第六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检举,主要奖励第一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若两人以上联名检举,同为第一检举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标准和检举人数平均数发放。其他检举人若提供新的线索,经查实的,也可视查补税款(或罚款)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专项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据实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拨检举奖励经费。
第八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案件,经查实依法处理并收缴税款入库后,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内容详实程度、检举内容和查实内容相关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到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奖励;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到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奖励;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到1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到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后,没有查补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举报中心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应纳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90日内,通知检举人办理申请检举奖励手续,同时将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税收违法案件查结前,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填写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申请书》(见附件一),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附件二),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检举人和奖励金额,经稽查局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领奖通知书》(附件三),通知检举人领取奖金。
如被检举人依法对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完结后,举报中心方可受理检举人的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税收违法案件检举领奖通知书》后的9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同放弃权利。
检举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持检举人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检举人出具的委托书。
检举人死亡的,可由检举人的合法继承人领取,但合法继承人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与检举人的关系证明。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检举人委托书。
第十三条 检举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四)签名,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名称。《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
第十四条 发放奖金时,举报中心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财务凭证》(附件五),《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财务凭证》只注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名称、编号、奖励金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地方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检举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br>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br>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br>
发文时间: 2009-11-3<br>
实施时间: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