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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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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公通字[2009]128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9-6-5
实施时间:2009-6-5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地方税务局:
  为实现我省公安、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涉外信息共享,加强政府部门涉外管理的协作配合,规范在粤境外人员(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在粤境外人员(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下同)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部(局)委有关政策规定,省公安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建立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并制定本规定。
  一、双方职责
  (一)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1.负责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2.负责对在粤境外人员的欠税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边控对象通知书》,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需延长控制期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续控手续。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3.对被布控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已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或已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或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撤控。
  4.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人员在粤居住地点、停留时间等信息有疑问时,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资料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核实。
  5.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在粤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情况。
  (二)公安机关职责。
  1.负责地方税务机关对在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人员居住地点、停留时间等需核实的相关资料,公安机关接到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实回复。
  2.公安机关接到地方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后,协调公安机关边检口岸,对在粤境外人员欠税人实施布控,或对已经完税的境外人员进行撤控。
  3.当地公安部门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境外人员偷税漏税情报信息,应即时通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4.根据地方税务管理工作需要,通报在粤境外人员居留签证(注)信息。
  二、数据信息共享
  (一)数据类别。
  1.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可提供在粤境外人员的常住、临住登记信息,出入境签证(注)信息;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在粤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
  2.数据结构。
  (1)公安机关所需数据结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数据项。
  (2)地方税务机关所需数据结构:在粤境外人员的常住信息,出入境签证(注)数据项。
  (二)信息共享方法和交换时间。
  1.方法:通过网络内交换(具体由双方技术部门研究确定)和网外存储(器)介质(电子数据)交换。
  2.交换时间: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和日期。一般情况下,提前通知对方做好准备。
  (三)数据信息汇总。
  由省级公安、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汇总隶属于本系统单位上报的各自数据信息。做到定期汇总,按时交换。
  三、具体协作机制
  (一)加强经常性管理协作。
  1.协助有关涉外个案的查处。公安机关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对境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对在粤境外人员违法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职能依法对其做出相关处罚,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建立会商工作制度。双方及时通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信息,定期交换涉外协作机制范围内的涉外数据信息,定期交流全省境外人员管理在公安、地方税务等涉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共同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提议进行会商。
  3.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出入境有效身份证件识别、签证(注)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地方税务机关为公安机关提供涉外税务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等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
  4.省级公安、地方税务机关明确双方信息交换的人员、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保证《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运作及时高效,并各自指导本系统下级与同级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如有变化,及时通报。
  (二)个案协作。
  在公安、边防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依据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对在粤境外人员欠税人实施布控。协调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双方密切配合,规范境外人员税收征管服务与管理工作,确保协作机制有效实施。
  (三)管辖及相关注意事项。
  1.省级公安、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协作机制的内容和方式,各自指导、协调隶属本系统下级机关之间的合作事宜,并督促其上报各自所需的基础信息。个案情况通报及个案查处协作等事项,由该个案发生地或法定管辖地公安、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
  2.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事关国家利益、安全的密级资料,要严格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相应保密制度。
  3.建立会议制度。各级公安、地方税务行政部门每半年(或1年)召开1次例会,发生重大的涉及境外人员违规违法事件及规范管理工作时,经联席会议任何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双方进行合作和磋商,建立和巩固对境外人员税收征管工作监管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变化,经协商一致后调整协作内容和方式。
  附件:1.相关法规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5)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双方信息交换数据表。
  (1)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jpg
  (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jpg
  (3)广东省境外人员个人明细信息核查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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