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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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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金[2008]17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2-17
实施时间:2008-12-1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外债规模和风险的监测预警,促进地方政府外债的科学管理,防范地方财政债务风险,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外债的监测和预警,促进地方政府外债的科学管理,防范地方财政债务风险,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地方政府外债,是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之和,以下又称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
  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是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发展特点,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设定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划分指标区域,反映地方政府外债规模信用等状况,发挥风险提示和预警功能,辅助债务管理决策。
  第三条 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包括:
  (一)外债财力增长比,等于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期末余额同比增幅除以当地同期可用财力增幅。
  (二)负债率,等于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期末余额除以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
  (三)债务率,等于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期末余额除以当地同期可用财力。
  (四)偿债率,等于当地政府外债转贷款当期应还本付息额除以当地当期可用财力。
  (五)还贷准备金率,等于省级财政部门还贷准备金期末余额除以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期末余额。
  (六)拖欠额变动率,等于当期末累计拖欠应偿还地方政府外债转借款本息余额除以上期末累计拖欠应偿还政府外债转贷款本息余额。
  第四条 地方政府外债实行分区监测与预警管理。
  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范围划分为绿色、橙色、红色3个区域。绿色区域代表指标处于安全范围;橙色区域代表指标走出安全范围,风险加大,必须予以关注;红色区域代表指标达到高风险警戒状态,处于危险范围。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密切监测地方政府外债指标变化,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当监测指标进入橙色区域时,尽快查找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包括控制规模、增加还贷准备金、减少拖欠、提前偿还等,改善指标和债务管理状况。
  (二)当监测指标进入红色区域时,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改善指标,避免出现危机,同时全面查找债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外债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各地监测指标所处区域采取相应措施。
  (一)当所有监测指标均处于绿色区域时,可以优先审核相关地区新增债务。
  (二)当任何一项监测指标进入橙色区域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给予提示,同时通过适当方式指导和协助省级财政部门改善指标。
  (三)当进入橙色区域的指标达到三项或任何一项指标进入红色区域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发出警告,同时适当控制相关地区新增债务审核,对各地指标根据不同指标状态和风险预警,加强针对性指导。
  (四)当进入红色区域的指标连续两年达到三项或连续两年受到警告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审核相关地区新增债务,同时要求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整改,限期采取措施改善指标,全面分析和报告债务管理状况。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和报送本地区地方政府外债的基础数据。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按照公式定期计算和通报各地政府外债各项监测指标,并根据各地政府外债各项监测指标情况给予表扬或者提出批评。
  第八条 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值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外债指标监测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地区政府外债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政府外债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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