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收水平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收水平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收水平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省级分成部分,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地方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科技研发及技术改造工作等支出。
第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属地管理、择优扶持、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专家小组咨询论证制度。技术改造项目咨询论证,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完成。咨询论证费用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补助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围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所进行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金: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降低采矿贫化率、提高采矿回收率和选矿回收率等)而急需引进和研究开发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性实验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包括:研究开发二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贵金属矿综合利用技术,以煤系、黑色及有色金属、原油和化工原料等为主要内容的共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品位及难选、难冶矿石开发利用技术,无尾矿及少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等。
(五)为实现矿山尾矿、废水、废气的“资源化”和“无害化”而开展的矿山“三废”综合开发利用研究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安排实行配比制度。按照受益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由申报单位和市自筹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的投资方式。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项目经费补助和财政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制订和下发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省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其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市及市以下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其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和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申请书主要包括:(1)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2)项目工作范围与起止时间;(3)立项依据;(4)项目类型(新开项目或续作项目),续作项目须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5)项目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工作量和实物消耗量;(6)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7)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8)根据现行定额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经费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情况;(9)拟委托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及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等内容;(10)申请技术改造财政贴息项目的,须另附银行贷款计划、贷款合同协议、贷款到位证明等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平衡情况,下达当年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各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督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项目设计编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核定下达的经费预算,立即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实行专家小组审查制度。
省属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归口的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查。补助各市的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方案,由各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审查,应重点审查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技术手段的先进性和可靠性、经费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等。
第十五条 省级项目经审查确定的设计方案由省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审批意见书》。补助各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审批意见书》。
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和审批意见书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按规定期限完成工作任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和资金用途。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和工程的实际实施进度拨付。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质量评审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分级、专项管理的原则,省级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及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各市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及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工作质量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计划、设计和规范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二)工作质量情况;
(三)工作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标准、财务成本核算及管理情况。
第六章 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项目决算应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签注审查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属技术改造项目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补助各市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验收报告由归口的省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批准的设计方案、合同约定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项目验收以是否达到规定设计要求为标准,确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故未完成工作计划或不执行设计、预算、合同,工作质量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限期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改进,经审查仍不合格的,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经费指标。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字〔2004〕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