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会协[2009]31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4-28
实施时间:2009-4-28
法规类型: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确保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并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全面的、动态的、适时的记录、跟踪、监督及公开披露,提高行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中注协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系统)的管理,确保行业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明确行业系统操作用户的职责,并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全面的、动态的、适时的记录、跟踪、监督及公开披露,提高行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系统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行业管理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依托运行,并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行业管理和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行业数据信息和文件信息资源进行管理的信息系统。
行业系统的建设,由中注协按照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中注协负责行业系统的建设规划、日常运行管理以及操作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行业系统应用中的日常运行管理、操作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行业系统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有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财务报表等多个应用子系统。
第四条行业系统操作用户包括中注协、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国家会计学院和CPA院校。行业系统还设有公众查询版,社会公众通过公众查询版了解中注协对外披露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信息。
中注协、地方注协、国家会计学院和CPA院校应设系统管理员,负责分配相关应用子系统的操作用户权限,系统管理员不能进行应用子系统的具体业务操作。行业系统操作用户按操作功能可分为录入人员、审查人员、查询人员,也可由同一操作人员兼任。
第二章行业系统安全运行管理
第五条行业系统操作用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操作、使用电脑。操作应用行业系统的电脑需安装使用正版软件,及时安装软件补丁。不预览或不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其附件。长时间离开电脑时,必须关闭行业系统的操作界面。
中注协、地方注协应建立完善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应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对不能处理的计算机病毒或黑客软件,应及时向中注协报告。
第六条中注协专设系统管理员,负责行业系统相关的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备份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设备的配置文档,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记录行业系统运行日志,对运行的故障和处理情况及时记录,确保行业系统的正常使用。对存储数据信息的计算机,中注协安排专人进行管理,避免非授权人员使用计算机。
第七条中注协设数据库专管员,负责对行业系统数据库信息的维护管理,进行数据备份、恢复。每天进行新增数据库信息的备份;每月定期进行全数据库信息的备份,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定期将相关数据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导入行业系统,确保行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加强行业系统数据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档案管理办法》,对存储行业系统和相关数据信息的光盘、USB盘、磁带、纸张等存储媒介进行归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统一登记、统一保存,备份的数据信息任何人无权更改,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行业管理数据信息。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
第九条各级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权限进行业务数据的操作处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绕开行业系统直接更改业务数据,未经授权不得生成、变更、泄露及删除行业系统数据。
第三章行业系统应用子系统的相关功能及用户权限
第十条注册管理子系统主要用于收集、记录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掌握和统计分析,推进并加强行业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子系统主要用于收集、记录注册会计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信息,以及CPA院校的基础信息,并通过对信息的及时掌握和统计分析,提高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业务监管子系统下设三个功能模块:执业质量检查功能模块、监管信息功能模块和业务报备功能模块。
执业质量检查功能模块用于收集、记录中注协、地方注协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的相关信息,监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及时反馈检查动态,并对检查工作进行适时督导。
监管信息功能模块用于收集、记录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业务报备功能模块建立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政系统)的业务报备数据基础上。中注协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转入财政系统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子系统主要用于收集、记录、汇总事务所和地方注协财务报表,反映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通过归集、分析行业财务数据,定制行业财务信息分析情况表,达到保障财务数据真实有效,提高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中注协对各用户的操作权限和行业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通过中注协版录入(含导入,下同)、修改、查询、汇总、分析行业系统内的数据。
第十五条地方注协通过地方注协版,对行业系统内涉及本地区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非执业会员的信息进行录入、修改、审核、查询、汇总和分析等。地方注协应负责敦促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和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事务所通过事务所版,对本所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录入、修改和查询。事务所应负责敦促注册会计师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和修改相关信息;经注册会计师同意,事务所可代为录入和修改其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应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过注册会计师版、非执业会员通过非执业会员版,对本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修改和查询。
第十八条国家会计学院通过国家会计学院版,对本院组织完成的注册会计师培训信息进行录入、修改和查询。
第十九条CPA院校通过CPA院校版,对本院校基本情况及CPA专业方向学生信息等进行录入、修改和查询。
第二十条行业系统操作用户应遵循合理高效、相互制约、责任明晰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单位的操作岗位。为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各用户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加以细化。
第四章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注协需录入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有关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应自相关制度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系统中发布。
(二)本协会组织实施的培训计划、培训班基本信息、培训结果、培训学时管理等信息的录入、更新和修改。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录入行业系统。
(三)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包括检查计划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和检查总结阶段产生的相关信息。
1.检查计划阶段涵盖的信息:本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列入检查原因、事务所规模、检查人员名单、现场检查时间安排以及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阶段的文本文件,应当按照检查通知的要求及时录入行业系统。
2.现场检查阶段涵盖的信息:每家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名单、抽查业务清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检查报告等。检查计划阶段的文本文件,应当自相关信息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行业系统。
3.检查总结阶段涵盖的信息:检查事务所情况、检查人员配置情况、检查投入情况、处理处罚明细以及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阶段的文本文件,应当按照检查通知的要求及时录入行业系统。
(四)行业惩戒信息。自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归集到业务监管子系统。录入的信息包括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
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实施的惩戒,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功能模块录入,所录入的信息,将由行业系统自动归入到监管信息功能模块之中;对投诉举报等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的行业惩戒,通过监管信息功能模块录入。
(五)行政处罚信息。中注协定期从财政系统中提取财政部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行业系统的监管信息功能模块之中。中注协在获知中国证监会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行业系统的监管信息功能模块中。
(六)高层次人才培养信息。应自相关培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行业系统。
(七)定期从财政系统中导入业务报备的相关信息。
(八)将原诚信档案系统的数据导入行业系统。
第二十二条地方注协需采集的信息,除第十六条(一)至(四)项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
(一)注册管理信息。新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撤销信息;非执业会员年检及撤销信息;事务所迁移及撤销信息等。
对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涉及注册管理相关信息的,地方注协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行业系统中。
对于事务所涉及设立、迁移和撤销等相关管理信息的,地方注协应当自接到财政部门相关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行业系统中。
(二)继续教育信息。
1.本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和参加中注协远程视频培训班的基本信息、培训结果、培训学时等管理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应自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行业系统中。
2.对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相关信息的确认。应自确定事务所具备内部培训资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系统中确认相关信息。
(三)财务管理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本协会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基本情况表、会计报表说明(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封面和本地区事务所汇总报表说明。
(四)其他监管信息。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除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信息。地方注协在获知上述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行业系统的监管信息功能模块中。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需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所及注册会计师(经注册会计师同意)、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及时录入和修改。
(二)本所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班基本信息、培训结果、培训学时管理等信息的录入和修改。
(三)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事务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基本情况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会计报表说明和会计报表封面。应在会费缴纳工作结束一周内,如实填写团体会费缴纳情况表和个人会费缴纳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国家会计学院需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本院涉及注册会计师培训的制度、培训计划、培训班基本信息、培训结果、培训学时管理等信息的录入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CPA院校需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院校基本情况、CPA专业方向学生基本情况、历年学生人数、财政资助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的录入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完整、及时地录入行业系统,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国家会计学院、CPA院校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应由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工作,明确信息审核、录入和修改的责任。
对于需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录入的相关信息,应经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分管的协会领导审批;对已录入的信息应指定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协会代录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时,有关信息的真实性由提供信息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从业人员负责。
对于需事务所录入的相关信息,应经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授权的事务所其他负责人)审批;对于已录入的信息,应指定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事务所代录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由提供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负责。
对于需国家会计学院或CPA院校录入的相关信息,报请主管的院(校)长审批。经审批的信息由专人录入行业系统,已录入的信息应指定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行业系统操作用户应保证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行业系统,不得有选择性地记录,不得违规泄露相关信息。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当高度重视行业系统相关信息的完善工作,在保证本协会录入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同时,还应当监督并督促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补充完善其相关信息,并通过继续教育、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等工作中,进一步核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非执业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应关注并有权获知行业系统中与其相关的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及监管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行业系统内变更;未授权变更的信息或没有条件自己变更时,应及时报告事务所、地方注协进行变更。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中注协、地方注协提出书面更正申请。中注协、地方注协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O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信息确属错误的,由负责录入的协会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和录入不真实信息的相关责任人,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相关信息的披露,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