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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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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4-8
实施时间:2009-1-1
法规类型: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现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发给你们,请有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组织征求意见工作。本次征求意见工作的时间为4月8日至4月27日。请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将反馈意见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北京注协资产评估部。征求意见相关事宜,可与我部联系。联系人:毛群;办公电话:010-88392884;E-mail:bicpapgb@。
  感谢对于准则制定工作的支持和付出!
  附件:1.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
  北京注协评估部
  2009.4.8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管理的需要,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森林准则》”)。为便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森林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森林准则》的必要性
  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多年来,59号文等文件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与“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日益活跃,原有的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200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提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同时,提出小额的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人员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培训及后续教育,从而使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急需制定准则对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指出“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加强评估管理与规范评估行为。然而,森林资源资产类型多样、特点复杂、不易把握,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使相关评估业务易产生认识偏差与法律纠纷,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评估人员执业行为,以有效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先后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15项评估准则,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业务发展需要,《森林准则》已纳入准则体系发展规划,并与各准则相互协调,为《森林准则》的起草与发布奠定了基础。
  二、《森林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本《森林准则》适用国有、集体、个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经济主体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在《森林准则》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1.遵循基本准则,关注其他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是适应新形势与新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属于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基本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已颁布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2. 规范共性问题,突出专业特点
  《森林准则》在充分总结以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特点,兼顾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便于评估人员操作与执行。此外,《森林准则》在评估准则体系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为重点,强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对已发布准则中有规定的内容,本准则不再重复。重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不同于一般性或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独特内容进行了规范,力求详略得当。
  3.强调核心原则,明确指导目的。
  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需要解决好操作性和原则性相互协调的问题。经过与相关部门与专家认真研究讨论,并广泛借鉴其他评估准则的经验,最终确定了以关注原则性为核心,重点解决评估人员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不作为评估人员的评估操作手册。
  4.立足行业特点与我国国情,充分考虑行业监管协调。
  《森林准则》应立足于我国的林业发展特点与基本国情,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林业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问题,又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其他资产评估准则或国外相关准则条款,而应兼顾我国林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为前提,充分考虑评估行业监管的要求,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与评估行业监管相互协调,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起草过程
  中评协与国家林业局十分重视准则制定工作,2008年初,双方共同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起草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准则项目组。项目组由中评协、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评估机构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组多次召开起草工作会议,收集、研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重要定义、术语、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问题,根据评估实践发展的新要求和准则制定规范,确定准则起草思路。同时,广泛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在融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森林准则》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主线,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森林资源资产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
  第二章“基本要求”主要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评估人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提、假设与影响因素;评估程序要求。
  第三章“评估要求”主要规定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权属查验;评估核查与方法;评价与利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工作;评估关注的事项;评估假设;评估信息。
  第四章“评估方法”主要规定方法选择;收益法、市场法及成本法的应用与主要考虑因素。
  第五章“披露要求”主要规定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1.评估人员的界定
  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各方专家对于准则规范主体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将上述人员都作为准则的规范对象。对此项目组内部存在不同意见。本征求意见稿暂使用“评估人员”概念。
  2.关于专家工作的评价与利用
  评估人员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国有和大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但是不能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具备所有相关领域的知识与能力。因此,本准则要求评估人员对独立专家(包括独立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评价并恰当使用,并对所聘请专家的工作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的难点,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由于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工作具有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艰苦,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完全由评估人员进行核查较为困难。因此,本准则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以适度减轻评估业务的工作量和风险。
  4.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幼龄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常用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长期性和培育的复杂性对重置成本法测算价值的影响,准则中提出了森林资源培育技术和林地利用方式功能性贬值问题。
  5.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
  收益法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常用方法,本准则强调了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收益的影响,提出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森林资源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折现率。
  6.关于评估对象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中,明确评估对象十分重要。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经济与法律属性,并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充分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7.关于与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的关系
  《森林准则》发布后,基本覆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技术领域,对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等文件形成替代效果。中评协将在此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协商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等文件的处理问题。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评估人员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森林资源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
  第八条 评估人员应当了解,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对经济组织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经济组织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
  第十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置换、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经营、租赁、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诉讼、保险、征用、注册验资、财务报告,以及经济组织产权变动等。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当关注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明确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并做出承诺。评估人员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否能够作为评估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现场核查可以采用抽样核查或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并恰当披露抽样精度。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核查的,评估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在利用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专业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时,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调查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当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复杂性对成本的影响;
  (二)森林资源经营的长期性对价值的影响;
  (三)森林资源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四)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林地利用方式等造成的贬值因素。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使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
  (二)森林资源所在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
  (三)不同林分质量、地利等级、交易情况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在使用收益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结构、功能、质量、自然生长力等对收益的影响;
  (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三)森林资源的预测收获量与现实明显不符时,应当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四)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森林资源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折现率。
  第五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条件、经营期限、经营管理水平等总体情况进行描述。必要时,应当对重要的单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详尽描述。
  第二十七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林地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受限情形。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当将图面材料、权属证明等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2、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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