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5-5-4
实施时间:1995-1-1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