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1-20
实施时间:2009-1-20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2.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