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国税函 [2006]318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15
实施时间:2006-11-15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首次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代码(即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执行。各开发区、直属征收局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省集中条件下纳税人信、息的完整、统一,在全省范围内持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代码不因行政区划或生产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而改变,为终身不变号码。
三、因国家行政区划调整致使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的,坐落于该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代码不须调整。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9 条规定办理,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交纳税人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迁达地税务机关应按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取得的税务登记代码作为税务登记代码,不再调整。
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是指该纳税人持续经营,其工商登记证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不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