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国税发[2008]132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1-4
实施时间:2008-11-4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确保全年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切实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按照省政府部署,省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大检查,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汇算清算专家会诊检查,对部分行业实施纳税评估检查,对重点企业及行业实施税收分类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专家会诊检查
(一)收入总额的检查
收入总额的检查包括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检查主要内容是:
1.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隐瞒未申报的应纳税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的完整性;
2.检查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现原则和方法,有否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确定应税收入确认的合法性;
3.检查纳税人有否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的情况,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划分的准确性。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
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包括纳税人申报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全部扣除项目。检查主要内容是:
1、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的真实性,检查纳税人是否虚报扣除项目;
2、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与应纳税收入的配比性,检查纳税人有无将非应税收入的费用在应税收入中扣除,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为期间费用扣除等;
3、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检查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是为取得应税收入的正常支出,是否符合会计惯例和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
(三)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检查
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分支机构、关联交易等其他资料是否齐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四)适用政策和税收优惠的检查
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执行所得税政策,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是否准确;需要审批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按规定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五)新老税法政策衔接的检查
检查纳税人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有无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等问题。
二、部分行业纳税评估检查
(一)纳税评估检查范围
1、省局统一部署开展行业
(1)增值税:水泥生产行业、以钢材经销为重点的金属及金属矿批发行业。
(2)消费税:轮胎生产企业、啤酒、白酒生产企业。
(3)所得税:餐饮业。
2、分地区开展行业
(1)钢压延加工业:由本溪、铁岭、葫芦岛开展。
(2)铁矿采选业:由营口、抚顺、辽阳开展。
(3)金属结构制造业:由鞍山、丹东、锦州、盘锦开展。
(4)钢铁铸件制造业:由阜新、朝阳开展。
(二)纳税评估检查所属期间
2007年度至2008年上半年。
(三)工作步骤
1、采集评估信息,计算评估指标
各市结合本地区企业分类,全面采集企业评估信息,在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采集的企业数据进行归集整理,正确选择数据口径及期间,依据行业评估指标计算数据模型,逐项计算企业相关指标。
2、比较指标差异,确定企业疑点
将企业各项评估指标值的计算结果与行业标准指标参考值及企业自身历史数据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特别是行业内各企业之间的指标比较,分析企业指标差异,确定企业疑点,并对企业疑点进行整理汇总。
3、筛选异常企业,确定纳税评估检查对象
根据已经确定的企业疑点情况,以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重要评估指标为主要依据,辅以其他指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多疑点指标综合分析,最终确定纳税评估检查对象。
三、重点企业及行业税收分类检查
(一)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烟草行业、有色金属冶炼业、证券业、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五个行业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两类增值税抵扣凭证实施管理型检查。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烟草行业
包括烟草生产企业(即中烟工业公司及其下属卷烟厂,含兼并外省的卷烟厂)、烟草销售企业(即烟草公司等)及其投资兴办的复烤厂、投资控股企业,以及烟叶、卷烟销售、烟机、物资、烟草进出口公司等全国性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3、有色金属冶炼业
包括有色金属采矿企业、有色金属选矿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4、证券业
包括各级各类证券公司(证券经营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两大类型),其中证券经营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三类。基金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
5、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包括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
6.海关完税凭证比对异常数据专项检查
对在稽核比对中发现的属于比对不符、缺联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进一步核实,尤其对比对异常份数较多、数额较大及无海关完税凭证入库信息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7、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专项检查
从购、销双方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手,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帐外经营及销售不入账的行为。
(二)对部分重点企业实施审计型检查
平安保险集团、工商银行2户汇总纳税企业以及省内13户房地产企业,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检查。省局另外确定71户重点企业,下达各市开展审计型检查。13户房地产企业及71户重点企业名单详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稽发[2008]17号)。
(三)对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实施打击型检查
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案件。深入查处以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以及账外经营等为手段的偷税行为。
四、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新联
副组长:任桐喜、常秀娟、李长军、何力、陈绍国
成 员:稽查局、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计统处、纳税评估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稽查局,负责税收大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工作要求
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是当前全省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全系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高度重视此次税收大检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迅速开展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和支持发展的关系。收入形势好、税源充足的地区,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的行为发生;税源不足、完成政府预算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坚持依法征税,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专家会诊检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和检查。部分行业纳税评估检查,各地应深入了解整个行业的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努力寻找对本行业税收实现起到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的环节,制定评估预案,研究评估方法,确定纳税疑点,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纳税。重点企业及行业税收分类检查的检查年度不得少于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必须追溯到以前年度。对企业瞒报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要实施严厉打击。全省凡确定为打击型检查案件原则上处以1倍以上罚款。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允许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本次税收大检查工作要求于2008年12月15日前结束,检查发现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务于12月25日前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