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270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9-9-18
实施时间:1949-12-23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国家基本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修订<br>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br>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513号<br> 发文部门: 国务院<br> 发文时间: 2007-12-14<br> 实施时间: 2008-1-1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270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9-9-18
实施时间:1949-12-23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国家基本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修订<br>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br>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513号<br> 发文部门: 国务院<br> 发文时间: 2007-12-14<br> 实施时间: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