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6-29
实施时间:2016-1-1
相关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WORD版).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excel版 视野原创).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