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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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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4-4
实施时间:2000-4-4
失效时间:2005/4/4 0:00:00
法规类型:股票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证券公司: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成功地进行了首钢等四家公司股票发行的试点。为进一步扩大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发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发行股票公司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发行方式,现决定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股票。
  二、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5]3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4-4
实施时间: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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