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金[2008]13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21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当前本市残疾人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市政府会议纪要2007年第110期),经协调市财政局同意,自2008年度起市残联拨付我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为用好代征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水平,加强对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市、区(县)分局两级地税机关用于涉及残保金代征宣传活动及印制宣传材料等各项支出。
二)辅导培训。
1.对缴费人进行培训、辅导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2.对系统内部从事代征工作的干部在政策、操作方面进行轮训、经验交流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是市政府专题议定旨在进一步推动残保金征缴工作,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弥补代征工作业务经费的不足而专项用于代征宣传、培训辅导等项工作的经费,因此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二)权责结合原则。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在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进行分配后,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各项费用,支出单位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指标分配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由市局统一管理,在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进行指标分配,分配时将考虑以下两项因素:
(一)各地区缴费人情况的差别。
(二)纳税人户数的多少及相应工作量的大小。
第五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京财社〔2007〕3320号),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预算,报市残联审核后纳入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按照要求进行评审,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复执行。
第六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代征专项经费是市政府指定用于残保金代征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因此要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须严格按照代征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当年使用,节余上缴市局。
市局将对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或将代征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视情节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指标分配或核减额度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发文文号:京地税金[2008]13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21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当前本市残疾人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市政府会议纪要2007年第110期),经协调市财政局同意,自2008年度起市残联拨付我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为用好代征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水平,加强对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市、区(县)分局两级地税机关用于涉及残保金代征宣传活动及印制宣传材料等各项支出。
二)辅导培训。
1.对缴费人进行培训、辅导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2.对系统内部从事代征工作的干部在政策、操作方面进行轮训、经验交流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是市政府专题议定旨在进一步推动残保金征缴工作,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弥补代征工作业务经费的不足而专项用于代征宣传、培训辅导等项工作的经费,因此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二)权责结合原则。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在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进行分配后,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各项费用,支出单位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指标分配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由市局统一管理,在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进行指标分配,分配时将考虑以下两项因素:
(一)各地区缴费人情况的差别。
(二)纳税人户数的多少及相应工作量的大小。
第五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京财社〔2007〕3320号),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预算,报市残联审核后纳入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按照要求进行评审,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复执行。
第六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代征专项经费是市政府指定用于残保金代征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因此要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须严格按照代征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当年使用,节余上缴市局。
市局将对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或将代征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视情节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指标分配或核减额度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