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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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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9]4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9-3-11
实施时间:1999-3-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 费征收营业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5-5-19
实施时间: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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