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政发[2008]4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8-5
实施时间:2008-9-1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