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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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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8]56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7-8
实施时间:2008-8-1
法规类型: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五、报送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保监局可以通过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底稿复核等措施核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六、建立审计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各保监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收文、使用、归档和保密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更好地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内部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保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调查。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补充说明: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br> 2008-09-10<br> <br>   1、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br> <br>   答:2007年4月,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规定了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即“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这一规定使得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情况,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创新。由于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涉及到保险公司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监会派出机构,政策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比较高,为使这项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保监会制定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br> <br>   2、问发布《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义是什么?<br> <br>   答:内部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综合反映。建立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br> <br>   一是有利于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近年来保监会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可以使保监局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使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深入到公司内控中去,实现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br> <br>   二是有利于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近年来保监会大力开展现场监管,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但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毕竟有限,只有创新监管手段,大力开展非现场监管,才能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保监局对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更好地监测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时掌握市场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现场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br> <br>   三是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当前,个别保险公司片面强调业务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特别是对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够,还存在审计机构不健全、审计比较薄弱等现象。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制度,有利于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br> <br>   3、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br> <br>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br> <br>   一是关于报送制度的操作性规定。《通知》对审计报告报送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报送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完整、真实、及时报送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br> <br>   二是关于保监局合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报告作用的规定。各保监局应建立审计报告分析汇总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br> <br>   三是关于审计报告揭示问题处理方式的规定。对于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通知》对此作了相应规定。监管机构了解内部审计报告内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告了解保险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和保险市场中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而不在于对个案进行处罚。对公司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应作为直接处罚依据。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按照三个层次掌握监管措施:一是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二是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三是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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