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有奖发票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部门: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1
实施时间:2008-5-20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税收征管水平,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有效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同时为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发票管理意识和协税护税意识,运用发票作为“控税”、“管税”的有效监控手段,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有奖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参与有奖的发票进行“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鼓励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取得布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等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或其他形式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方式。
第三条 参与饮食业有奖发票的种类有三种:《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饮食有奖专用)》(10、50、100、500、1000元)、《浙江省杭州市税控统一发票(有奖专用)》、《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饮食有奖专用)》,以上发票都设有兑奖联。《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限10元以下)不参与有奖,不设置兑奖联。
第四条 有奖发票启用后,原饮食行业使用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改用《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饮食有奖专用)》、《浙江省杭州市饮食服务业统一发票》改用《浙江省杭州市税控统一发票(有奖专用)》、企业申请印制的具名饮食业发票改用《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饮食有奖专用)》、《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限额专用发票》改用《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
第五条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两种形式。税务机关依照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软件对设有兑奖联的饮食业有奖发票实施随机布奖。
第二章 有奖发票试行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有奖发票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从事饮食行业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饮食业务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使用。因《浙江省杭州市税控统一发票(有奖专用)》使用范围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因此本办法中的有奖发票的试行范围还包括部分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从事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
第七条 有奖发票从2008年5月20日开始启用,届时所有从事饮食业及部分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娱乐、服务业纳税人必须统一使用设有兑奖联的有奖发票,非有奖的饮食发票最迟使用至2008年5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限10元以下)因不设置兑奖联,不参与有奖发票活动,可继续照常使用。其中使用《浙江省杭州市税控统一发票(有奖专用)》的单位需对税控收款机进行程序更新,这些单位非有奖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08年5月23日。
第八条 为确保有奖发票活动在我市所有饮食行业全面、公正地开展,从有奖发票活动开始之日起取消所有具名印制的饮食业发票使用,改用统一设有兑奖联的电脑版《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饮食有奖专用)》,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发的电脑开票软件。
第九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奖发票试行范围可适当扩大和调整。
第三章 有奖发票面值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设有兑奖联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饮食有奖专用)》票面面值共5种,分别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其联次为单张三联:依次为存根联(记帐联)、发票联和兑奖联。
第十一条 《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饮食有奖专用)》为平推打孔式电脑票,一式三联,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在发票联右侧设置兑奖联。
第十二条 《浙江省杭州市税控统一发票(有奖专用)》为税控收款机使用的卷式电脑票,为单联票,在发票联下方设置兑奖联。
第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饮食有奖专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大面额到小面额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予以开具;使用《浙江省杭州市税控统一发票(有奖专用)》和《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饮食有奖专用)》时,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打印,所有有奖发票必须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和奖项设置
第十四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第十五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印制时在兑奖联上设置刮奖区,并用覆盖层覆盖,消费者在付款后应及时向经营者索取有奖发票,并可当场刮开兑奖联上刮奖区的覆盖层,显示金额的为中奖,显示“谢谢您”的为未中奖。
第十六条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刮开式”中奖与否,只要经过查询登记后,就能取得定期“摇奖”(二次开奖)的资格。其中“刮开式”中奖者兑奖后将自动获得定期“摇奖”(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定期“摇奖”(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
第十七条 定期“摇奖”(二次开奖)的,由消费者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拨打财税咨询服务热线(0571)12366或登录杭州市财税网站(
www.hzft.gov.cn),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在确认该张发票为有效发票时,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摇奖(二次开奖)号码,获得参加摇奖(二次开奖)的资格。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的有效信息,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摇奖产生若干名中奖的消费者,通过财税网站或借助媒体予以公告。具体定期“摇奖”(二次开奖)流程参见《关于明确有奖发票定期(二次开奖)摇奖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 获得“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中奖者在兑奖时将自动获得兑奖日所属期的摇奖(二次开奖)资格,无需再通过查询登记获取资格。
第十九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中奖奖金设定为:10元、20元、100元、500元、1000元和10000元共6档。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共6档。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
第二十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的消费者可采取领取奖金或获取话费充值的方式兑付奖金,其中获取话费充值方式进行兑奖的仅限于“刮开式”即开即中奖100元(含)以下的中奖者,对本省手机(移动、联通)用户进行相应中奖金额的话费充值。今后将视情况扩大为全国手机用户进行话费充值。“刮开式”即开即中奖100元以上的中奖者和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者必须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兑付奖金。
第二十一条 采取获取话费充值兑奖的中奖者可24小时拨打财税咨询服务热线(0571)12366,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在确认为中奖发票且未兑过奖的,中奖者再输入需充值的手机号码(如用手机拨打且对本号码充值的无需再输入手机号码,只需进行确认),由税务机关向手机运营商发送充值指令,即时完成对该号码相应中奖金额的话费充值。
第二十二条 采取现金兑奖的消费者可在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通兑。各兑奖点设立专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并按规定为中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获奖消费者前来税务机关兑奖时,应提供尚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兑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负责兑奖的工作人员验票后,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剪下兑奖联,在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当场为获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对“刮开式”即开即中中奖发票已兑奖并剪下兑奖联的又获得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的,兑奖时由工作人员留存该发票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获得“刮开式”即开即中奖100元(含)以下的消费者只能选择领取现金或话费充值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兑奖。中奖者凡已采取拨打语音电话获取话费充值,而又持中奖发票来税务机关兑奖的,一律不重复兑奖。对话费充值记录有异议的,以运行商充值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中奖发票自开具之日起60日内为兑奖时间,定期“摇奖”(二次开奖)中奖发票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兑奖时间(上述兑奖截止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二十六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已经宣布作废的;
(3)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发票的;
(4)逾期兑奖的;
(5)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6)票面填开内容不真实、不规范的;
(7)未按规定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
(8)已采取话费充值兑奖又到兑奖点要求领取现金的;
(9)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地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和“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市区各税务分局进行奖金结算;“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负责与运营商进行定期话费结算。具体兑奖、结算操作流程参见《关于明确有奖发票兑奖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六章 有奖发票的防伪、查询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或消费者需要对有奖发票进行查验的,只需拨打财税咨询服务热线(0571)12366,按照提示输入需查询的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语音电话将告之此发票的发票号码与密码是否校验相符;或登录杭州市财税网站按提示进行查验,也可持有奖发票向杭州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杭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举报专线,也可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市区各税务分局举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后,对涉及偷、逃税款及使用假发票的,由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由各税务分局查处。违章行为查处具体流程参见《关于明确对发票违章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消费者获得的有奖发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文件有关规定:即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有奖发票活动实施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以及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有奖发票行为的、有奖发票未使用前私自刮开密码区和奖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试行。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